婚姻家庭法和民法通则的联系和区别

2024年11月23日 08:35
有4个网友回答
网友(1):

民法通则是在当时我国法律体系不完备的情况下规定的民法的原则 还不能说是一部基本法 原则性占的金
以后的合同法、物权法等是原则的具体化 
婚姻家庭法从分类上也属于原则的具体化 不同于其他法律的是,婚姻法早在民法通则之前已经存在 后来的规定是对前面法律的变更或者修改,这是同其他法律的不同。并且有的行为能力是不同于民法通则的 如结婚行为能力 是比民法通则规定的要大

网友(2):

民法通则是关于民事行为、民事活动领域的原则性问题、普遍规则的规定,而“婚姻法”、“继承法”则是专门就婚姻家庭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相关规定,它们之间属于普通法与特别法的法理关系。
存在法律适用效力等级的区别。

网友(3):

一般法和特殊法的关系

网友(4):

婚姻法是一个以《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规定为依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为主干的,由不同种类、不同层次的规范性文件组成的法律规范体系。因此,我们应当正确理解《婚姻法》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中所起的作用,以及它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关系。1.在理解和适用《婚姻法》第一条的规定时,应当扩大视野,了解我国婚姻法(婚姻家庭法)的其他法律渊源。如宪法和其他法律中的有关规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中的有关规定,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法规中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的有关规定等。在特定的情况下,某些为法律所认可的、符合社会主义婚姻家庭道德的习惯,也可以作为婚姻法(婚姻家庭法)的渊源。《婚姻法》是我国婚姻法(婚姻家庭法)的主要渊源,但不是全部渊源。当然,有关婚姻家庭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处于不同的层次,具有不同的效力,在适用范围上也是有区别的。2.应当正确认识《婚姻法》的民事法性质;在维护婚姻家庭制度,保护公民婚姻家庭权益方面,不同部门的法律是相互分工、相互合作的。作为民事法的《婚姻法》,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作用,主要是通过规定婚姻家庭关系借以发生和终止的法律事实及其法律效力,规定婚姻家庭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而实现的。如规定结婚、离婚的条件和程序,规定夫妻间、父母子女间、祖孙间、兄弟姊妹间的权利义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