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资福利待遇”应当是工资总额加福利。审判实践中,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认定:其一,关于工资的认定问题,如果发生工伤前在用人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应按工伤前12个月所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含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补贴以及加班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如果发生工伤前在用人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所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如果发生工伤前工作未满1个月的,也就是尚未支付工资的情况,一般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其二,关于福利的认定问题,福利不属于工资范围:如,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还包括 住房公积金、午餐补贴等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等。
二、《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缴费工资,是指可以纳入缴纳社会保险费范围的工资性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费工资就是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范围内发放的工资。
工伤赔付与参保人参加工作多少个月是没有关系的1、治疗费用根据参保人医疗支出在报销范围内报销2、伙食补助按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支付百分之七十3、停工留薪期那原来的工资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以参保人原来月工资为基数,不用计算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 5、死亡抚恤金以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与个人月工资没关系
以当地当年的平均工资来确定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这个是可以灵活掌握的。看当地劳动部门了。我们这里掌握的就是,你有前12个月的工资就除以12求平均值。如果你上的不足12个月,按照你实际工作时间处于相应的月数即可。比如,你上了9个月,那就用九个月工资总和除以9这样能明白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