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与诉讼是什么关系?

2024年12月03日 0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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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1):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作为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一种,是指第三者依据一定的社会规范(包括习惯、道德、法律等规 范),在纠纷主体之间沟通信息,摆事实明道理,促成纠纷主体相互谅解、妥协,从而达成最终解决纠纷的合意。具有意思自治性、非严格的规范性等特点。
诉讼,则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在纠纷主体的参加下,以国家公权力解决社会纠纷的一种机 制。
 1、二者虽然同为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但各有其不同的法律适用.诉讼作为国家公力救济的形式,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 之间、法人之间、其它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对其适用范围做出了规定,诉讼适用于任何一类民事 纠纷,无论是因财产关系还是因人身关系产生。诉讼具有最为严格的法律适用规定。而调解作为一种纯粹的民间性质的纠纷解决机制,并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对其适用范围加以规定,但从我国目前存在 的调解机构和实践来看,调解的适用范围也是比较宽泛的.
   2、从对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来看,都是通过居间第三者来进行的,但对第三者的要求和规定却不尽相同。对于调解来说,其居间第三者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而如果要 通过诉讼形式解决纠纷,居间第三者只能是作为国家司法机关的人民法院,包括国家各级人民法院。
 3、解决机制解决机制问题.在调解中,由于作为居间第三者纯粹的民间性和双方当事人绝对的意思自治性,致使纠纷的解决只能建立在 纠纷主体绝对合意基础上,第三者在调解过程中非以强制力而是以沟通、诱导、协调等方式促成当事人解决纠纷,仅起着促进、引导、协调的作用,对纠纷最终能否 彻底解决起不到决定性作用。而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凭借国家审判权来确定纠纷主体之间 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及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又以国家强制执行权迫使纠纷主体履行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等,其对民事纠纷的解决与否起着决定性作用,而不必依 赖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
 5、法律后果.对于调解,由于其所具有的纯粹的民间性和自治性,以及法律适用上的非严格性,导致 了最终双方达成的调解结果即调解协议并不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也无强制执行力,其履行主要依靠当事人的自觉遵守和道义力量,作为纠纷主体双方的当事人在不 愿履行调解协议的情况下,则可以不受约束的恣意反悔。对于诉讼,由于作为第三者的人民法院的特殊身份和国家审判权的行 使,其所产生的结果无论是民事判决还是民事裁定,都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7、管辖原则.在调 解中,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管辖权没有做级别和地域上的限制。对于诉讼,我国《民事诉讼法》 则根据案件的性质、简繁程度、影响范围和案件的发生地等情况,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管辖原则。
 综合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 出,首先,二者各具特征,在民事纠纷的解决中发挥各自的作用,利弊互补,纠纷主体可以依据自身利益的需要选择相应的纠纷解决机制。调解体现出纠纷主体自我 解决纠纷的社会整合能力,避免因纠纷而引发过大的社会震荡,而且因其合意性,非严格的规范性,较诉讼更为简便迅捷,更有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和预防。而诉讼则依据其严格的规范性和国家强制力在最大程度上维护了纠纷双方的平等,保障和实现了纠纷主体的权利,从而使纠纷能够得到 最终解决,体现了法的公平价值。其次,二者在现代社会中平等的发挥各自的作用,并不因在诉讼中国家审判权的行使和其所具有的国家强制力而高贵,也不因调解 具有民间性而显卑微,相反,由于近年来,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社会关系的进一步复杂化,造成大量诉讼的出现,使得诉讼不堪重负,严 重影响了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性,而诉讼以外的纠纷解决机制,由于简便、迅速又价格低廉,成为人们解决纠纷的重要选择,而调解就是其典型。

网友(2):

我国基层解决人民内部纠纷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城市

以居民委员会为单位,农村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建立.其任务是:(1)及时

发现纠纷,迅速解决争端.(2)防止矛盾激化,预防,减少犯罪的发生.(3)

积极为城市,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服务.(4)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宣传教育.(5)

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6)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依照法律规定,人

民调解委员会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用调解的

方法解决一般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经调解自愿达成的协议,当事

人应自觉履行,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或调解后反悔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可

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调解委员会不是国家司法机关的组成部分,也不是

一级行政组织,它的活动及结果不具有法律和行政的强制性.

网友(3):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是民间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可以调解部分纠纷和争端。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结果不具有法律效力
如当事人不满意调解结果可以提起相关诉讼

网友(4):

没有关系哎 一个具有法律效力 一个是民间的调解没有法律效力的

网友(5):

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人民调解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上都存在一些问题,因此,不能赋予人民调解协议太强的法律效力。人民调解与民事诉讼的关系主要体现在2011年《人民调解法》规定的以下几个方面;
一、人民调解是值得鼓励的可选程序,但不是解决民事纠纷的必经程序
第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第十九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第二十条 人民调解员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支持当地公道正派、热心调解、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参与调解。
第二十一条 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坚持原则,明法析理,主持公道。
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及时、就地进行,防止矛盾激化。
第二十二条 人民调解员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调解民间纠纷,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二)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第二十五条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的,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调解情况。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调解工作档案,将调解登记、调解工作记录、调解协议书等材料立卷归档。
二、调解达成协议的,仍然可以就调解协议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
第二十九条 调解协议书可以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
(三)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的方式、期限。
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第三十条 口头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注意的是:就此提起的诉讼,法院首先审查调解协议本身是否具有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若没有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则调解协议有效,纠纷依据调解协议解决,视为双方就权利义务的分配已经达成协议,法院也会依据该协议内容作出裁判,要求双方按照协议履行。如果调解协议具有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无效或撤销该调解协议的,法院将依法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作出裁判。
三、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
第三十三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