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在判决书中书写违背事实和基本常理的“事实认定”是否可以作为其枉法裁判的依据?

2024年11月29日 19:40
有3个网友回答
网友(1):

青海省某地人民检察院曾以一法官在判决书中写了类似情况为由而将该法官以枉法裁判罪立案侦查。我是亲身经历者,我可以告诉你的是,你掌握了这个,掌握了人证(开庭时),直接去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控告。没有任何问题。

网友(2):

双方认可的事实法官也认定就是没写到判决栏内,即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在开厅前,先调解,为将双方损失减不,先将租赁物和厂房交付,双方都同意1但回家后,被告不履行,我向法官反映1因没制作调解书,法官说无能为办不能强制执行,判决时只写在查明认为部分,因为一审二审判决时间相差9个多月,判决后判后不履行,半年后法官将厂房没备执行回来,这1年多的租金收不回来,该执行局说没判决数据,不能执行,问中院法官,法官说判决书已发没判准,我这损失由谁来负责,又起诉要租金,法官说没依据,请问大家,法理在哪,我该怎办?求助于广大社会爱心人土给指条出路为盼。

网友(3):

你把案卷复印看看。指定说过什么被记下来了。不然你拿这个去申诉一申一个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