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也就是矛盾的共性和个性,一般和个别的关系。二者相互联系:
1、相互联结:一方面普遍性寓于特殊性之中,并通过特殊性表现出来,没有特殊性就没有普遍性。另一方面,特殊性离不开普遍性。
2、相互转化:二者在不同场合下可以相互转化。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辩证关系原理,是坚持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与具体实践相结合这一原则的哲学基础,对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是我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方针的哲学根据。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矛盾是一种关系,是事物之间或事物内部各要素之间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这是事物联系的根本内容,即事物究竟是如何相互联系的(既对立又统一),也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动力(事物内部的对立统一关系是促使事物变化发展的根本原因)。
因此矛盾作为一种关系而不是一个实物,总是成对出现的,即一对对矛盾。要注意,事物之间的联系是以事物之间的相互区别为前提的,只有不同的事物才能相互关联,形成对立统一的关系。事物之间的绝对等同,或者事物与其自身的绝对同一,不是辩证法的观点,而属于形而上学和传统形式逻辑的观点。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评论部:以辩证思维解忧难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热点辨析:辩证认识社会主要矛盾变化与历史阶段不变
逻辑思维讲求一致性。矛盾应当是人的逻辑思维陷入错误是的表现。但人的思维不只限于逻辑思维,还有其他类型的思维。而由各种思维交错也会产生的矛盾,并不能说明思维陷入错误。
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与整体和部分的关系是从不同方面反映事物不同关系的两对范畴。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是共性与个性、一般与个别、绝对与相对的关系。普遍性寓于特殊性之中,通过特殊性来表现出来:特殊性包含普遍性,但比普遍性丰富,不能完全进入普遍性之中。整体和部分的干洗不是一般与个别,共性和个性的关系。整体由部分组成,部分存在于整体之中,只能作为整体的一部分才能存在。不能把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混同与整体和部分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