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 9 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0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根据法律规定,以男女平等原则为基础,夫妻双方都广泛地享有同各自人身相关联的权利。如: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妇女有按照国家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双方平等地承担对子女抚养教育的义务;夫妻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夫妻人身关系还包括相互尊重人格尊严、性生活意愿以及离婚自由权利,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