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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得分部位
头部 躯干 大腿
第二十条 禁击部位
后脑 颈部 裆部
第二十一条 禁用方法
(一) 用头、肘、膝和反关节动作进攻对方
(二) 用迫使对方头部先着地的摔法或有意砸压对方。
(三) 用任何方法攻击主动倒地方的头部和被动倒地方
第二十二条 得分标准
(一) 得2分
1.一方下台,另一方得2分。
2.一方倒地,站立者得2分
3.用腿法击中对方头部、躯干得2分
4.用主动倒地的动作致十对方倒地,而自己顺势站立者,得2分
5.被强制读秒一次,对方得2分
6.受警告一次,对方得2分
(二) 得1分
1.用手法击中对方头部、躯干得1分
2.用腿法击中对方大腿得1分
3.先后倒地,后倒地者得1分
4.用主动倒地动作致使对方倒地,而自己不能顺势站立者,得1分
5主动倒地三秒钟不起立,对方得1分
6 运动员被指定进攻8秒后仍不进攻,对方得1分
7.受警告一次,对方得1分
(三)不得分
1.方法不清楚,效果不明显,不得分。
2.双方下台或同时倒地,不得分。
3.用方法主动倒地,对方不得分。
4.缠抱时击中对方,不得分。
第二十三条 犯规与罚则
(一)技术犯规
1.消极搂抱对方
2.处于不利状况时举手要求暂停
3.有意拖延比赛时间
4.比赛中对裁判员有不礼貌行为或不服从裁判
5.上场不待或有意吐护齿、松脱护具
6.运动员不遵守规定的竞赛礼节
(二)侵人犯规
1.在口令“开始”前或者“停”后进攻对方
2击中对方禁击部位
3.以禁用的方法击中对方。
(三)罚则
1.每出现一次技术犯规,劝告一次
2.每出现一次侵人犯规,警告一次
3.侵人犯规达3次,取消该场比赛资格
4.运动员故意伤人,取消比赛资格,所有成绩无效。
5.运动员使用违禁药物,或局间休息时输氧,取消比赛资格,所有成绩无效。
第二十四条 暂停比赛
(一)运动员倒地(主动倒地除外)或下台时
(二)运动员犯规受罚时
(三)运动员受伤时
(四)运动员互相抱缠没有进攻动作或无效进攻超过2秒时
(五)运动员主动倒地超过3秒
(六)运动员举手要求暂停时
(七)裁判长纠正错误、漏判时
(八)处理场上问题或发现险情时
(九)因灯光、场地等客观原因影响比赛时
(十)被指定进攻超过8秒仍不进攻时
第六章 胜负与名次评定
第二十五条 胜负评定
(一) 优势胜利
1.在比赛中,双方实力悬殊,台上裁判员征得裁判员长同意,裁技术强者为该场胜方
2.被重击(侵人犯规除外)倒地不起达10秒,或虽能站立但知觉失常,判对方为该场胜方
3.一场比赛中,被重击强制读秒(侵人犯规除外)达3次判对方为该场胜方
(二)每局胜负评定
1.在每局比赛结束时,依据边裁判员的评判结果,判定每局胜负。
2.一局比赛中,一方受重击被强制读秒(侵人犯规除外)2次,另一方为该局胜方。
3.一局比赛中,一方下台两次,另一方为该局胜方。
4.一局比赛中,双方出现平局时,按本局受精干,劝告少者,当天体重轻者顺序判定胜负,如上述三种情况仍相同,则为平局。
(三)每场胜负评定
] 1.一场比赛,先胜两局者为该场胜方。
2.比赛中,运动员出现伤病,经医生诊断不能继续比赛者,判对方为该场胜方。
3.比赛中因一方犯规,另一方乍伤,经医务监督确诊后,判犯规一方为该场胜方
4.因对方犯规而受伤,通过义务监督检查后确认不能继续比赛者,为该场胜方。但不得参加以后的比赛。
5.循环赛时,一场比赛中,如获局数相同,则依受警告,劝告少者的顺序决定胜负。如仍先同,则加赛一局,一次类推。
第二是六条 名次评定
(一)个人名次
1.淘汰赛时,直接产生名次。
2.循环赛时,积分多者名次列前,若两人或两人以上积分相同时,按下列顺序排列名词
1.负局少者列前
2.受警告少者列前
3.受劝告少者列前
4.体重轻者列前(以抽签体重为准)
上述四种情况仍然相同时,名次并列。
(二)团体名次
1.名次分
(1) 各级别录取前八名时,分别按9、7、6、5、4、3、2、1的得分计算
(2) 各级别录取前六名时,分别按7、5、4、3、2、1的得分计算。
2.积分相等时的处理办法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团体分数相等时,按下列顺序排列名次:
(1)按个人获得第一名多的队名列前;再如相等时,按个人获得第2名多的队伍名次列前,依次类推/
(2)受警告少的队名次列前。
(3)受劝告少的队名次列前。
以上集中情况仍相同时,名次并列
一、竞赛性质。
团体比赛、个人比赛。
二、竞赛办法。
1、循环赛、单败淘汰赛、双败淘汰赛。
2、每场比赛采用三局两胜制,每局净打3分钟,局间休息1分钟。
三、体重分级。
(一)52公斤级〔52公斤以下(含52公斤)〕。
(二)56公斤级〔52公斤以上--56公斤〕。
(三)60公斤级〔56公斤以上--60公斤〕。
(四)65公斤级〔60公斤以上--65公斤〕。
(五)70公斤级〔65公斤以上--70公斤〕。
(六)75公斤级〔70公斤以上--75公斤〕。
(七)80公斤级〔75公斤以上--80公斤〕。
(八)85公斤级〔80公斤以上--85公斤〕。
四、服装护具。
(一)运动员必须穿戴大会规定的拳套、护头、护齿、护裆、护腿、赤脚穿护脚背。
穿与比赛护具颜色相同的背心和短裤,护裆必须穿在短裤内。
(二)比赛的护具分红、黑两种。
(三)拳套的重量:65公斤级及以下级别的拳套为230克;70公斤级及以上
级别的拳套为280克。
进攻方法与得分标准
一、禁击部位:
后脑、颈部、裆部。
二、得分部位:
头部、躯干、大腿、小腿。
三、禁用方法:
1、用头、肘、膝、和反关节的动作进攻对方。
2、用转身后摆腿进攻对方头部。
3、用迫使对方头部先着地的摔法或有意砸压对方。
4、一方倒地,另一方用脚进攻对方头部。
四、可用方法:
除禁用方法外的各种武术流派的招法。
五、得分标准:
(一)优势胜利
1、在一局比赛中,先完成三个三分动作者。
2、在比赛中,双方实力悬殊,台上裁判员征得裁判长的同意,判技术强者为
该场胜方。
3、被重击(侵人犯规除外)倒地不起达10秒,或虽能站立但知觉失常,判对
方为该场胜方。
4、一场比赛中,被重击强制读秒(侵人犯规除外)达3次,判对方为该场胜
方。
5、比赛中,运动员出现伤病,经医生鉴定不能继续比赛者,判对方为该场
胜方。
(二) 得3分
1、用主动倒地的动作致使对方倒地,而自己迅速站立者,得3分。
2、用转身后摆腿击中对方躯干部位而自己站立者,得3分。
(三)得2分
1、一方倒地(两脚以外任何部位接触台面),站立者得2分。
2、用腿法击中对方躯干部位。
3、被强制读秒一次,对方得2分。
4、受警告一次,对方得2分。
(四)得1分
1、用手法击中对方得分部位。
2、用腿法击中对方头部、大腿和小腿。
3、运动员消极8秒,被指定进攻后,8秒钟内仍不进攻,对方得1分。
4、主动倒地超过3秒钟不起立,对方得1分。
5、受劝告一次,对方得1分。
(五)不得分
1、方法不清楚,效果不明显。
2、双方倒地或下台。
3、双方互打互踢。
4、用方法主动倒地,对方不得分。
5、抱缠时击中对方。参考资料: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5304714.html
得分标准
3.1. 可用招法:武术各流派的攻防招法,包括拳法、腿法、摔法和膝法,但不得使用犯规动作。
3.2 得分部位:头部、躯干、大腿和小腿。
3.3 禁击部位:后脑、颈部、裆部。
3.4 得分标准
3.4.1 得2分
3.4.1.1 使用拳法或腿法(推、拉和搂抱动作除外)击倒对方。
3.4.1.2 对方受警告。
3.4.2 得1分
3.4.2.1 对方倒地(除击倒以外,两脚以外任何部位支撑台面或膝以上部位接触到离拳台距离最近的围绳)。
3.4.2.2 用腿法击中对方得分部分。
3.4.2.3 用手法击中对方得分部位。
3.4.2.4 用膝法击中对方腰带以上头部以下的躯干部位。
3.4.2.5 运动员消极8秒,被指定进攻后8秒内仍不进攻,对方得l分。
3.4.2.6 对方受劝告。
3.4.3 不得分
3.4.3.1 方法不清楚,效果不明显。
3.4.3.2 双方倒地(包括先后倒地)。
3.4.3.3 击倒对方时,只记击倒分,不另行记倒地和读秒分。
3.5 暂停比赛及重新开始
3.5.1 暂停比赛
3.5.1.1 运动员倒地时。
3.5.1.2 运动员相互搂抱没有进攻动作达3秒时。
3.5.1.3 犯规运动员受到“劝告”或“警告”处罚时。
3.5.1.4 运动员受伤时。
3.5.1.5 运动员由于客观原因举手要求暂停时。
3.5.1.6 裁判长纠正错判、漏判时。
3.5.1.7 裁判长处理场上问题或场上出现险情时。
3.5.1.8 因灯光、场地等客观原因影响比赛时。
3.5.2 重新开始
3.5.2.1 运动员倒地暂停时,应在3秒内重新开始比赛。
3.5.2.2 犯规运动员受到“劝告”或“警告”处罚暂停比赛时,应在3秒内重新开始比赛。
3.5.2.3 运动员相互搂抱没有进攻动作暂停后,运动员应立即后退一步,并立即重新开始比赛。
3.5.2.4 其他情况暂停比赛时,应在处理完后立即重新开始比赛。
3.6 犯规
3.6.1 侵人犯规
3.6.1.1 在场上裁判员口令“开始”前或“停”后进攻对方。
3.6.1.2 击打对方禁击部位。
3.6.1.3 用头、肘和反关节动作进攻对方。
3.6.1.4 用膝攻击对方头部。
3.6.1.5 使用迫使对方头部先着地的摔法或有意砸压对方。
3.6.1.6 用腿法攻击倒地一方的头部。
3.6.1.7 用牙咬对方。
3.6.1.8 有意将对方扔下拳台。
3.6.2 技术犯规
3.6.2.1 消极搂抱对方。
3.6.2.2 消极逃跑躲避对方攻击。
3.6.2.3 用手抓住围绳进攻对方或不正当地利用围绳或立柱。
3.6.2.4 用膝攻击对方腰带以下部位(用膝攻击对方裆部按侵人犯规3.6.1.2处理)。
3.6.2.5 处于不利状况时要求暂停。
3.6.2.6 比赛中对裁判员有不礼貌的行为、语言或有其他不服从裁判的行为。
3.6.2.7 有意拖延比赛时间。
3.6.2.8 上场不戴或吐落护齿,有意松脱护具。
3.6.2.9 教练员严重违反规则。
3.6.3 犯规处罚的执行
3.6.3.1 对不服从裁判、违反规则或出现不正当比赛等犯规行为的运动员,场上裁判员有权决定给予“劝告”、“警告”或“取消比赛资格”的处罚。
3.6.3.2 给予“劝告”或“警告”处罚时,场上裁判员应暂停比赛,并向运动员和边裁判员示意指出该犯规动作。
3.6.3.3 给予“取消比赛资格”的处罚时,场上裁判员必须征得裁判长同意。
3.6.4. 犯规处罚措施
3.6.4.1 每出现一次技术犯规,劝告一次。
3.6.4.2 每出现一次侵人犯规,警告一次。
3.6.4.3 一方受罚失分达6分时,判对方为胜方。
3.6.4.4 运动员故意伤人,取消当场的比赛资格,并视情况给予禁赛处分。
3.6.4.5 运动员因非故意的犯规致使对方受伤不能继续进行比赛,取消当场比赛的资格。
3.6.4.6 运动员因对方犯规受伤,有继续比赛的能力而诈伤,经现场医务监督确诊,取消当场的比赛资格。
3.6.4.7 运动员局间休息时吸氧,取消比赛资格。
3.6.4.8 运动员使用违禁药物,取消比赛资格,并处禁赛两年。
第四章 分数记录、胜负与名次
4.1 比赛的局数
4.1.1 每场比赛共进行5局(连续进行两场比赛时,可安排进行3局的比赛)。
4.1.2 每局比赛之间休息1分钟。
4.2 分数记录
4.2.1 边裁判员应如实记录双方运动员的得分数。
4.2.2 每场比赛的基准分为100分,每场比赛结束后,得分多的运动员可得100分,另一方运动员应得比100分少的分数。
4.2.3 计算分数的具体方法:
4.2.3.1 每一局比赛结束后,由记录员收集边裁判员的记录表,按得分标准统计双方运动员得分。
4.2.3.2 计算每场比赛双方运动员的得分总和及得分的差额。
4.2.3.3 用100减去得分差额的得数,即为不占优势方的运动员得分。
4.2.4 相等分数的处理:如果最后得分相等,加赛一局,加赛一局得分仍相同,根据下列次序判定如下一方为胜方:
4.2.4.1 体重较轻;
4.2.4.2 在比赛中处于主动地位;
4.2.4.3 在比赛中具有较好的进攻技术;
4.2.4.4 在比赛中具有较好的防守技术。
4.3 分数获胜:在一场比赛结束时,被多数边裁判员判为胜方的运动员应被宣布为胜方。在没有运动员犯规的情况下,如果一名或两名运动员受伤经现场医务监督诊断为不宜继续进行比赛,或两名运动员同时被击倒地而不能继续比赛,边裁判员应计算出每一名运动员到终止比赛时的得分。到终止比赛时得分多的运动员应判为胜方。
4.4 优势胜利
4.4.1 实力相差悬殊:如果一方运动员被场上裁判员认定为实力相差悬殊,场上裁判员在征得裁判长同意后,可以终止比赛,并宣告对方为优势胜利。
4.4.2 击倒对方获胜:如果一方运动员受重击倒地,在十秒钟内不能重新比赛,或十秒内站起后明显丧失比赛能力,应立即判对方获胜。
4.4.3 因对方被强制读秒获胜:在一场比赛中如果一方运动员被三次强制读秒,到最后一次读秒完毕,场上裁判员应停止比赛,立即宣布另一方获胜。
4.4.4 因对方被取消资格而获胜:如果一方运动员因犯规或诈伤等原因被取消资格。场上裁判员应停止比赛,立即宣布另一方获胜。
4.4.5 因对方弃权获胜:如果一方运动员弃权,应判另一方为胜方。
4.5 无胜负中止比赛
由于重大客观原因(如比赛场馆遭损坏、停电或特殊天气原因)致使比赛无法继续进行,场上裁判员应宣布中止比赛,该场比赛成绩无效。由争霸赛管委会另行选择比赛时间和地点。
4.6 名次的评定
4.6.1 当比赛为淘汰赛时,直接决出名次。
4.6.2 循环赛名次的确定:运动员每胜一场比赛得3分,负一场得0分。按累计得分确定最后名次。
4.6.3 如两人或两人以上积分相同时,按下列顺序排列名次:
4.6.3.1 在循环赛过程中总获胜局数多者名次列前;
4.6.3.2 累计受警告少者名次列前;
4.6.3.3 累计受劝告少者名次列前;
4.6.3.4 平均体重轻者名次列前 (以体重记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