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第五十八条的处罚依据是什么?

2024年11月22日 21:38
有5个网友回答
网友(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该条为法律责任条款,已经设定了处罚的依据,即本条一至三项。也设定了处罚标准,即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网友(2):

上面的发错了`这才是
五十八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 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2 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3 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网友(3):

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网友(4):

建筑工程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第3款: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网友(5):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