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很简单,当然也可以很复杂;简单的是,如果工程招标关于专用条款中“工程量确认”以及“工程量变更”相关章节,对突然增加的工程量或者实际计算计量取费规则有规定,从其规定;如果实在没有,那么找总监和甲方沟通,有必要时候由总监牵头,设计、甲方、建设方必要的时候拉上招标代理方(毕竟存在过失)开个会,定一下该部分处理方式和方法,然后和甲方签一个补充条款合同,就解决了。
一般而言,工程结算,肯定是按照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然后按照约定的计价规则取费,然后相关单项工程(暂定材料,设备询价的,安全文明措施费不在此行列)按照投标下浮率下浮确定,至于计价规则的确定,要几方商量确定,有的按照标底编制规则结合部分材料调价差,或者按实结算等方式取价。
最后,不用担心,16000平的不可能按12000的算,尤其是招标文件里面都是如此,不行直接向建设局投诉。当然一般事情不会闹到这一步。有疑问,追问,有空就给回复。
看你们的合同是怎么签的,如果合同里说明是12000平米建筑面积,按单位面积包干,那么,你们可以追回多出部分的费用。但如果是合同只说明按图纸包干,而你们又没仔细审图,那么,这部分费用,是追不回来的,而且你们还得干完那项目。中标通知书明确是12000平米,你们可以停工,和甲方、监理单位办齐手续再行施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很明显,你们可以追回那些款项,但必须做全手续。
签订合同时无设计图纸,是边设计边施工的合同,但合同又约定了"一口价",那么结算工程款发生争议时,是依据解释第22条,不予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还是依据解释第16条2款,参照定额重新审价?
答:这种既没有设计图纸,也没有计价的设计依据,却又以固定价格承发包工程的情况是根本违反建设程序中的基本规则的。我认为,如果实际情况就是如此,则应适用按实结算的原则,即按《司法解释》第16条的规定处理。只要干活了,就要计价。边施工边设计的工程,施工中的图纸就是你的计价图纸,如果没有设计图纸就按照承包人实际施工量来计算对价。这种所谓的"一口价"是没有标的的,如果在确定“一口价”的时候没有任何图纸,那就没有包干依据,应当全部打开,予以鉴定,对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计价,叫做"约而不定,包而不实",因为包干的标的就是设计图纸。如果确定“一口价”的计价方式时没有图纸,那么就只能按照施工过程中提供的图纸来按实计算。
很简单,签订合同的时候面积是12000平米,实际为16000平米,在发现为16000平米的时候跟甲方办个工程洽商更改相关合同数据就可以了
签证、变更。这些都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