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诉讼二审判决不服,提请省高院再审,高院还是让二审法院再审,这有法律依据吗?

2024-10-31 14:23:12
有4个网友回答
网友(1):

是有法律依据的。

省高院可以自己对案件进行再审,也可以指令原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再审,对于行政诉讼二审判决申请再审,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再审条件的,可以由本级法院进行再审,也可以指令下级法院进行再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扩展资料:

行政诉讼再审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申请行政案件再审的流程

1、原审人民法院院长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报经审判委员会决定。

2、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既可以自己审理,也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人民检察院进行抗诉,应当符合《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的规定。

4、对当事人的申诉,人民法院应当充分重视,应当对申诉事实和理由进行审查,以便发现原审裁判是否确有错误,决定是否提起再审。

当事人的申诉,一般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既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但原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人民法院对申诉人的答复,也应当使用书面形式进行,但只能以通知的方式,而不能使用裁定。

网友(2):

  1、有法律依据。省高院可以自己对案件进行再审,也可以指令原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再审。2、对于行政诉讼二审判决申请再审,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再审条件的,可以由本级法院进行再审,也可以指令下级法院进行再审。这里被指令的下级法院包括作出二审判决的人民法院。
  《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网友(3):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在撤销原生效判决或裁定的同时,可以对生效判决、裁定的内容作出相应裁判,也可以裁定撤销生效判决或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该规定适用于对一审(未上诉案件)、二审生效的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案件。 针对二审生效判决,如向省高院提起再审申请,省高院认为二审生效的判决、裁定有错误,一般不会主动对二审生效判决、裁定内容进行改动,只是将案件发回二审法院重新审理。

网友(4):

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更高一级的法院可以做出维持原判、改判或者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