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隐私权属于什么行为?

2024-11-02 07:2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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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1):

侵犯隐私权属于侵权行为。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只有《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讲民事权益范围中包括了隐私权,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作为人格权之一,侵犯隐私权责任的构成也同侵犯其他权利一样,须具备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要件,即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等四要件。
1、主观具有过错
侵害隐私权因属于一般侵权行为,要求行为人主观上须具有过错才能构成侵权责任,故意、过失在所不问,但过错形态影响侵权人法律责任轻重的承担问题。
2、违法行为的存在
侵害他人隐私的行为因直接违反法律规定抑或违反社会公德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使得该行为具有违法性质。隐私权是绝对权,具有普遍的对世效力,要求任何不特定人负有不侵犯他人隐私的义务,违反这种义务进行的行为均被纳入侵犯隐私行为之列,除非有正当合法抗辩事由存在,通常这种侵害行为以作为形式表达,并不必以公开他人隐私为要件。结合行为类型的多样性与隐私内涵的发展性,基本可以概括为两类:侵扰私人空间的行为与侵害私人信息的行为。
3、损害结果发生
损害是侵权行为的结果,作为一种事实状态,主要有三种表现形态:财产损失、人格利益受损及精神痛苦。侵害隐私并不直接与财产利益挂钩,甚至有时根本没有财产利益受损,受冲击的往往是人格利益的损害,通常伴有精神痛苦,当然这并不否认隐私权遭受损害所导致的权利人经济上的损失。一般来讲,只要存在侵害法定权利的事实,即使侵害后果难以觉察或证明,即可构成侵权法中的损害。隐私权这种精神性人格权损害后果不易量化,受害人具体人格受损证明困难,但这点并不妨碍认定损害事实的存在。
4、具备因果联系
侵权法上因果关系在于确定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往往具有直接关联性,侵害隐私权的后果表现为权利人自控信息的“外溢”与私域生活的侵扰,这一事实乃侵害行为所致,换句话来说,权利主体因该不法行为遭受人格利益受损。就非财产性利益受损与行为方面还是比较容易把握的,出问题的地方是财产利益与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认定方面,有没有直接必然的联系则须借助一定的方法,通常从以下两方面把握:时间上有无顺序性,侵害行为是否客观存在。

网友(2):

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随着社会文明进程的不断推进,个人权利与人身尊严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隐私权已成为当代公民保护自身人格的一项重要权利。科技手段和现代传媒的普及,使猎取他人隐私、满足好奇心理、或达到商业及政治目的的社会现象已屡见不鲜,如今,涉及隐私权的案例呈上升趋势。

隐私权是什么?

所谓隐私,指不愿告人或不便告人的事情。隐私权的特征有: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隐私权的内容具有真实性和隐秘性,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

得隐私权以及隐私观念,它至少是一个人格尊严的体现,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它是必要的,它是重要的,它体现一个人,人格,人格尊严这样一个东西。

“支配或控制隐私权”

和别人分享、在总结由纯属我个人事件当中可以阐发出来的公共的意义叫做支配或者控制隐私的权利。

什么情况是侵犯了隐私权?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犯隐私权: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隐私权的一些具体事例?

1、 人大法学院教授:比方说电视台里面,你经常可以看到,比方说为了反映农民生活好起来了,画面上就会出现一个农民兄弟咧着大嘴在那儿点钞票,这时候记者的话筒就会过去了,问:“大爷今年收成好吗”,“好啊”,“挣了多少”,非要他说出来,“一万五呢”,他非要说出来,不会觉得说这有什么不对呀,其实这是隐私啊,我的财产状况,我的收入状况,结果全国人民都知道了。

2、 在美国,一个名叫辛西娅�6�1阿米斯特德的31岁妇女的遭遇更让人同情。一次,辛西娅一不小心把她的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和地址留在了网上,不久即遭到一个匿名者不间断的信息攻击。此人在网上散布了大量关于辛西娅的诽谤言论,并向她发了大量下流的E—mail信息。她的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和地址都与色情网站相链接。为躲避因特网对她的攻击,辛西娅在短短一年中搬过三次家;为防不测,她还申请了携枪执照,学会了射击。令她可悲的是,针对此类严重侵犯个人隐私的案件,执法部门却由于缺乏相应的专门技术而显得无能为力,在法律上也找不到定罪的理由,因此目前还不能够通过合法手段制止这类网上犯罪行为。

对于侵犯隐私权的解释?

按照民法通则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主要是这样几个:一个是停止侵害。就是当加害人正在实施侵害的时候,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停止侵害。第二个是赔礼道歉。也就是加害人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向受害人进行道歉,取得谅解。第三就是赔偿损失。这里面的赔偿损失主要指的是非财产损害赔偿,也就是我们俗称的精神损害赔偿。

生活中怎样防治隐私权被侵犯?

此处我们仅取网络隐私权保护的例子。

在申请邮箱、个人主页和进行网上购物之前,网站往往会要求网民们提供自己的个人资料,如姓名、性别、年龄、电话、信用卡号码、家庭住址,甚至是在金融、医疗、税收等完全属于个人隐私方面的资料。由于网站可以在网民的电脑里设置一种叫做“小甜饼”(Cookies)的记号,它可以帮你记住经常使用的一些密码,使你不必每次重新输入。要是你常在网上购物,它还可以记住你每次购物栏里的内容。

首先,可以考虑注册一个专门用于商业网站注册信息的邮箱,免去查看信件时收到广告信的烦恼;其次,年龄电话地址等等能不填写就不要填写,如果必须要填,确定用途以前不要填写真实资料;最后,信用卡号码无论如何要在确保安全之后才告知网站。

结语

我们国家虽然提倡以法治国,但是还有很多人随意地触犯法律。其中最严重的可能就是隐私权了。许多家长都有私撕孩子的信件,偷看孩子的日记等,他们的这种行为已经触犯了未成年保护法的隐私权。而他们都没有意识到这是违法的。有的家长还强词夺理地说:“你是我的孩子,我违什么法?”

这不得不说是一种法律上的愚昧。

其实家长只是隐私侵权者中行为并不严重的一些,隐私权的侵犯在社会上更多。那么我们真的需要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对隐私侵权说“不”了。

网友(3):

网友(4):

侵犯隐私属于犯罪行为老师说过的警察叔叔也将过

网友(5):

性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