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者在参加工作一个月内单位应该去社会保险部门为劳动者登记,购买社会保险。(2)劳动者在参加工作第一年就知道单位没有为其购买社会保险,应该向社会保险部门举报,或者审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者已经错过了一年的仲裁时效。(3)单位在劳动者参加工第三年,为其开始交纳社会保险。(4)劳动者想辞职,可以与单位协商让单位为其补交2年社会保险费。如果单位还有其它违反《劳动合同法》行为,劳动者主动辞职,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得到经济补偿,工作三年,可以得到三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按规定可以,但是当今用工形式多种多样,一般来说都是以双方所达成的意向为合同依据,如果你合同中有这样的条款才可以要求补偿。
这种情况下,可以申请仲裁,要求企业补交费用的。而且在北上广,断供的后果是比较严重的。
要求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