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的报销期限是多长时间??

2024年11月15日 06:55
有5个网友回答
网友(1):

  1. 公司报销用的发票当月必须做账确定收入。

  2. 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有效期180天。一般发票当年取得都要当年入账,不能跨年记入成本费用。

哪些发票是可以报销的:

只要是由税务局监制的发票就可以报销,即正规发票都可以报销。但是不同公司有不同的报销制度,有的公司即使有发票也不予报销。

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收据才是收付款凭证,发票只能证明业务发生了,不能证明款项是否收付。

网友(2):

发票有报销期限是半年。

一般来说,发票的报销应该是开出发票的当月或越及时越好。但是,不能跨年。

跨年报销是需要做纳税调整的。所以,理论上,只要是当年的发票,都可以报销。但是在严格的财务制度下,一般要求尽早。

网友(3):

一般来说,会计制度和税法都没有对发票的报销时间做出明确的限制。因为报销一般都是在企业内部进行的,所以报销人员都会按照企业内部的报销制度进行操作。但是这里需要提醒一句,发票报销最好是不要跨年,越早越好,因为财务核算要求是月月清。

发票就是发生的成本、费用或收入的原始凭证。对于公司来讲,发票主要是公司做账的依据,同时也是缴税的费用凭证;而对于员工来讲,发票主要是用来报销的。

扩展资料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第五条

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防伪税控系统的具体发行工作由区县级税务机关负责。

网友(4):

一、发票的报销期限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都没有具体的时间限制,均是以“及时”为原则。

二、发票的报销期限,涉及到单位管理中的成本体现与控制、经济状况运行情况分析、财产管理规范问题,一般是由所在单位或行业、上级主管部门等作出管理规定或财务管理制度来规范发票等票据的报销行为。

三、发票的报销期限问题的务实操作中,一般是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90天内处理完毕(应在90天内认证进项税抵扣,超过受限);费用类等其他发票, 会计层面一般都是在报表所属期间报销入账完毕,一般不跨年度处理,但在年底会计进行决算之后产生的费用也是可以跨年度处理的。主要根据单位或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

四、相应的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规定,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2、《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四十七条规定,各单位办理本规范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3、《企业会计制度》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4、《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34号)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五、某高校《关于发票报销期限的规定》(财务管理制度补充规定)

全校各单位:

根据会计处理的及时性、配比性原则以及上级部门检查要求,现对发票报销期限规定如下:

1、一般发票报销期限为1年,超过1年的不再报销。

2、涉及公务卡报销的发票,因财政支付系统中公务卡刷卡信息保留时间为11个月,因此,公务卡支付后11个月内必须报销,过期不再报销。

特此通知

校财务处

2017年3月27日

网友(5):

1.公司报销用的发票当月必须做账确定收入。

2.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有效期180天。一般发票当年取得都要当年入账,不能跨年记入成本费用。


拓展资料:

开票规定:

一.普通发票的开具

1、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收取款项时,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2、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

3.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国税机关批准,并使用国税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并要求开具后的存根联按顺序号装订成册;

4.发票限于领购的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县范围内使用,跨出市县范围的,应当使用经营地的发票;

5.开具发票单位和个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相应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手续;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缴销发票领购簿和发票;

6.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7.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8.发票应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应当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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