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尿毒症国家劳动法规定的医疗期按劳动者的工龄确定的。
2、《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您好。您在劳动和社会保障中心的下属鉴定机构做了劳动能力鉴定,然后根据鉴定结论来看您所能使用的医疗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至少12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是至少半年,最长不超过1年。
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第四条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六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H先生连续工龄已超过八年,根据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企业应当按H先生800元的标准,按月支付疾病休假工资。企业不发或者低于这个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均是违法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 在特殊情况下,职工的停工医疗期可适当延长对于职工停工医疗期的延长,《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劳动者患有严重疾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程度严重,医疗期满仍不能恢复工作,需要继续停工医疗的,应当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市劳动局按照政府规章的规定,在《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对此作了具体规定:“劳动者患有严重疾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程度严重医疗期满后需要继续停工医疗的,应当由其本人在医疗期内向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医疗期申请,经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对患有癌症、精神病、瘫痪疾病的劳动者,本人提出申请,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应批准延长其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和规定的医疗期合并计算后,不得低于24个月。”H先生不幸患了尿毒症,符合规范性文件“严重疾病”的规定,可以向企业提出适当延长医疗期。企业不承认劳动关系,可通过仲裁程序予以确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在老板不承认H先生是其公司的职工时,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可通过协调、调解和仲裁三种途径解决。但是,调解和仲裁均受到申请时效的限制。特别是H先生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对其是否公司的职工,负有举证责任,可采用劳动合同、工资单、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证明自己是公司的职工。 《中国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