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整个部门合并到一个集团下的另一个公司,假如合同不变,那么是整体接收,原企业工作性质内容与薪酬不变,工龄继续,劳动者待遇不变,合同存续。因此,原企业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合法合理的,劳动局解释是正确的!
推荐的答案是胡扯,什么叫整体接收,没有这个概念,依据《劳动法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这种情况必须给你经济补偿,再来谈合同变更。
没错,对的前提是原雇用员工継续留用。若不再留用,必须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