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出票人承担
这个说法到底对
对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支票中关于中文大写填写规范的相关规定:
1、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二条(五)有明确规定;
2、1997.09.1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结算办法》的通知的附件一:
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
六、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抬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如1月15日,应写成零壹月壹拾伍日。再如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七、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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