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办法
第四十八条参保人员可在本市范围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不含内部服务的定点医务室)选择就诊配药,也可以直接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和购药费用凭本人的医疗保险证和IC卡直接在定点单位收费窗口划卡结报。
长期居住外地的参保人员可就近选择2-3所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然后凭有关票据直接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结报。
转外就医实行定点转院制度。参保人员确因病情需要转往外地就医的,必须凭本市医院的转院证明(抢救除外)到医保经办机构登记后方可到指定外地医院就医,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凭有关票据直接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结报。
当年度医疗费用的结报截止日期为12月31日。逾期未报的,列入下一年度一月份报支。逾期一个月以上的,医疗保险基金不再报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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