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承担储备国有储备粮油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取得的其他收入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税【2006】105号以及财税【2008】1号有关规定,有关国家粮食储备的有关税收政策已经执行到期,应该恢复征收相关的税种,包括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