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门的合同工适用于新劳动法里面的劳务派遣临时工的;
1、劳务派遣又称人力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并支付报酬,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
2、《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中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目前我国存在用工的制度:1,职工。这一类属于老一辈的称呼,目前已经没有新进职工了。所谓的职工,是指劳动法实施以前已经在国有企业取得正式用工资格的人员。2,合同工。目前主要的全日制用工方式,只要用人单位全日制用工,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必须与员工签订合同。3,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编制人员。属于国家/地方政府机关及事业单位用人,一般参照公务员法。4,灵活就业人员。即从事非全日制用工,每天在同一家用人单位或雇主那工作不超过4小时的工作,这种情况一般按天或者小时计算工资,用人单位或雇主可以不签合同,不交保险。关于待遇问题:目前,在政府机关及事业单位里,由于编制问题,编内人员由财政拨付,编外合同制人员由单位支付,所以待遇存在差别。但因为在编人员一般是参照公务员法,而编外人员参照劳动合同法,所以即便待遇天差地别,也属于法律规定的范畴。另外,原国企职工目前依然在职的,和新进的合同制员工,根据劳动合同法同工同酬原则,理论上待遇应当相当。但是有些地方依然有差异:1,工龄工资。这一块是法律允许的。有的单位工龄工资很高,一年工龄折算到每个月达到70-80,一个工作20年的老职工和一个新进员工,同岗待遇差上千块的最大差异在这边。2,岗位不同。也就是说,厂长和工人待遇肯定有差异。以上的差距属于合法差距,但目前,一些单位利用劳务代理方式,采取差别用工,属于打法律擦边球。如某大型移动通信运营商,用工采取差别待遇:同一个部门,部分岗位设为本企业用工,部分岗位一律设为劳务用工。由于用工主体发生了变化,所以即便企业给本企业雇工和劳务工待遇差别巨大,因为所属单位不同(一个是企业合同工,一个是劳务公司合同工),即便依照劳动合同法同工同酬投诉也无法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