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讼费用
所谓非讼费用(......)者系指非讼程序上所需要之一切必要费用(......)而言,(参照普鲁士非讼事件法第九条至第十四条)。非讼费用分为规费及垫款之别,所谓规费(...)者,即指人民对法院请求保护时,由此所需要之费用就人民所征收者而言。其?实不外一种的对待给付(...)。法院之保护方法不论法律行为事实行为均可,如对法院要求此项保护之人(声请人)须付一切规费之支出义务。此主义学术上称为综合主义(...)。
原来非讼费用以国家负担为理想。然恐惹起滥请健讼之弊及国家财政之过大负担。各国对利用裁判设备之人课以之父对价,此为程序费用(所讼费用即非讼费用)制度之现代的意义。
所谓垫款(...)者,乃指偿还欠缺报价性之现实之费用者而言。
前述规费及垫款,原则上均由非讼行为之声请人负担之。
在非讼事件因非当事人观念之存在,关于非讼费用之负担,应分(一)以声请开始之非讼事件及(二)以职权开始之非讼事件加以考虑为妥。在前者,促法院之非讼行为之人,不论其声请合法或有理由与否,应负担其费用,在后者,就其法律关系有利害关系之人,自应负担非讼费用。所谓就其法律关系有利害关系者,通常以就其利益受保护之人居多。在检察官声请非讼事件,其费用由国库负担。故非讼费用除有规定其负担人外由声请人负担之,检察官为声请时,由国库负担(参照?非讼事件手续法第二十六条)(注二)。法院如有特殊情形,得命非付担费用之关系人负担其全部或一部(参照?非讼事件手续法第二十八条)(注三)。
在民事诉讼法,法院为诉讼费用之裁判时,通常只判令负担责任之归属而不及其数额,故对于数额之决定仍需当事人之声请始为裁定,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法院未于诉讼费用之裁判确定费用额者,第一审受诉法院于该裁判有执行力后,应依声请以裁定确定之。然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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