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的合并处罚原则

先并后减的具体情况
2024年11月18日 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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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1):

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的合并处罚:
“先并后减”原则:刑罚执行期间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前的其他罪尚有未判决,应当
对新发现的罪单独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按一定原则实行并罚。
刑满释放后再犯罪并发现漏罪:
漏罪发生期间:1)前罪判决宣告前的犯罪2)前罪刑罚执行期间的犯罪。
若漏罪与新罪为异种数罪,则应数罪并罚;若漏罪与新罪为同种数罪,则一罪从重。
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漏罪、犯新罪:
缓刑、假释考验期发现“漏罪”:应当撤销缓刑、假释,对漏罪作出判决,将前罪与后
罪实行数罪并罚。
缓刑、假释考验期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假释,对新罪单独作出判决,将前罪
与新罪的判决实行数罪并罚。
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合并处罚:
“先减后并”: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犯罪分子又犯罪,应当对新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
先减后并作用:1)给予罪犯程度更重的惩罚:(体现于有期自由刑)2)随着刑罚执
行期限推移不断提高对再犯新罪者的制裁,维护监规与改造成果,活化行刑效能。
有漏罪又有新罪时:按“漏罪在先(先并后减),新罪在后(先减后并)”实行两次并罚。

网友(2):

 <刑法>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