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你可以得到2008年1月1日至离职时的二倍工资。
二、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你据此条款依法辞职的同时,要求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
三、你先向公司主张你的二项合法权益,如果公司不允,可以拨打劳动保障电话12333与劳动监察大队取得联系,由他们依法处理。
先从自身角度想:让公司补交,然后再办手续辞职好点
一、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你可以得到2008年1月1日至离职时的二倍工资。
二、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三、你先向公司主张你的二项合法权益,如果公司不允,可以拨打劳动保障电话12333与劳动监察大队取得联系,由他们依法处理。
找劳动局也不一定管用呀
是你自己不签还是公司没拿你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