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全球化的历史轨迹
从法史学的角度上看,法律全球化的理念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当时著名的政治思想家西塞罗继承了古希腊晚期斯多葛派的自然法理念和“人类普遍理性”的观点,提出了“世界天国政府”中存在着普遍的自然法则。他认为:出于人和上帝共同具有理性的缘故,天国的自然法则在人类社会中就体现为世界国家的共同法则。然而,作为一个社会运动的全球化,则始于罗马法的复兴运动。18世纪下叶至19世纪初,法、德两国一反过去的习惯法传统,在全面吸收罗马法原则和精神的基础上,先后制订和颁布了法国民法典(1804年)和德国民法典(1900年)。19世纪中叶直到20世纪从欧洲开始扩展到世界范围内的依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法典编纂运动。从而建立了以罗马法为基点,以法、德两国民法典为主干遍及欧洲、亚洲和美洲的主要国家的民法法系。这可谓法律全球化的第一个阶段。
法律全球化的第二个阶段当属美国宪法的域外影响以及宪法的全球化。1787年美国宪法创立了分权型政府体制以及其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创立的违宪审查制度等等,成为美洲、欧洲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及亚洲的日本、韩国、印度等国家的制宪模本,这些国家不但创制了成文宪法典,建立了适合本国国情的分权型政府体制,而且很多国家还直接照搬了美国型的司法审查制度。
法律全球化的第三次浪潮起源于二战结束之后。1945年10月经中、苏、美、英、法和其它多数国家代表签字并批准生效的联合国宪章。目前,《宪章》已成为一部公认的世界性法律。其后,联合国又先后于1948年和1966年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建立健全了人权保障的国际法体系。目前参与签署和批准上述国际人权公约的国家有100多个。在法律全球化过程中,影响范围最广的应该是《关贸总协定》的通过和世界贸易组织体系的建立。1947年10月,23个国家和地区同时签署了包括全部关税减让谈判成果的《关税减让总表》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最后文件》及其“临时适用议定书”等等,从而初步建立了世界范围内的自由贸易体制。《关贸总协定》从1948年生效至今,经过了8个回合的谈判,形成了近200万字的法律文件和32项单独协议;其成员国从最初的23个国家和地区,增加到目前的128个,另外还有20个潜在成员国排队等待加入。
二、法律全球化与相关国家法律制度的冲突
法律全球化,从其表征形式和特征来说,主要是指相关的国家和地区在彼此承认和尊重主权独立的前提之下,基于相同的国际法利益或者相近似的文化传统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契合性和影响力。因此,在法律全球化过程中,特定地域范围内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的独立性是客观存在、不容置疑的。也因如此,在法律全球化过程中,特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受到的冲击也是必然的。
1.国家主权的弱化。全球化首先是经济全球化,法律全球化是经济全球化的结果,同时也是经济全球化的保障。作为法律全球化之先导的经济全球化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是不以任何人,包括主权者的意志为转移的。因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已经达到了这样的程度;即资本的力量要冲破国界的限制,实现世界经济一体化。这样一来,过去在一国范围内,由该国所有并受该国法律调整的经济法律模式,必然受到跨国资本介入的冲击,国家主权也因此受到挑战。针对这种冲击和挑战,主权国家基于本国经济发展的需要,一方面积极参与国际经济合作组织,并签订和批准有益于维护成员国共同利益的国际公约,承诺在某些领域的让步和妥协;另一方面变革本国传统的经济法律模式。这样,既保证跨国资本的准入并维护了国际经济秩序的稳定,也有利于本国经济的健康发展。
2.国家管理职能式微。在传统的封闭式的国家中,国家是国民利益的最高代表者和全能管理者。相对国民来说,国家就像一个奶妈,管吃管住,国民的生、老、病、死一管到底;而社会组织,尤其是企业组织,则成了政府的附属物,成了一个永远长不大的孩子。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市场的横向联合,尤其是跨国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外资企业依据全球化的法制享有独立自主、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权利和抵抗内国主权非法干预的权利,同时又为该国国民的就业、劳保和社会福利等方面提供了机会、条件和保障,弱化了国家职能,也减少了国家对国民的负担和压力。
3.地方法律体系的泛化。相对特定国家而言,法律全球化是一个动态的法律渗透、掺合和协调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特定国家相对稳定的法律体系必然会出现松动甚至混乱。表现最为明显的是,开始于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法律与发展运动。在这一运动中,美国提供了2500万美元资助亚洲、美洲、非洲等地近50个国家进行法律改革,企图在这些国家传播和建立美国或西方式的法律模式。这种法律霸权主义的作法对这些国家传统的法律体系的影响和破坏是不容置疑的。
论法律全球化
--------------------------------------------------------------------------------
进入二十一世纪,世界经济、资讯及环境的全球化进程明显加快,以经济全球化为主要目标的全球化,引发了信息传播全球化、法律全球化、文化全球化以及其它领域的全球化。在人们已对“经济全球化”达到共识的情况下,法律全球化也被随之提上日程,其所引起的诸多法律问题,成为众人关注的对象。
一、法律全球化的出现和发展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符合事物发展规律
在国内,中国的法律制度受生产力发展水平、社会文化环境的影响,在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表现出不断变革、发展、统一的趋势。在古代,中国的审判制度是秘密的,法律也是不公开的,奉行刑不可知,而威不可测的理念。司法程序也很简陋,且经常得不到严格的遵循。发展到清朝,由于西方列强的入侵,清政府为了挽救摇摇欲坠的国家政权,被迫开始大规模向西方学习,成立了专门机构,主持对中国法律的修改和编纂。二十世纪中国发生巨大变化,推翻清朝封建统治,成立中国共产党,我国法律也沿着社会主义道路逐步前进。直到改革开放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告诉我们要想经济发展,国家富强,必须依法治国,必须与国际接轨,学习国外先进的法律制度,以适应经济的全球化。
在国际,国际贸易日益频繁,国际交往进一步深入,各国的相互依赖程度日益加深,越来越多的国家都部分或全部对外开放了经济领域,这些都要求要有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形成,来共同制约各个国家和相关国际组织等当事人。
纵观历史发展轨迹,法律制度从部落范围到全国范围再到世界范围的逐步统一,是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
二、法律制度全球化的内在可行性
首先,在私法领域,法律全球化是随着市场的全球化和跨国公司的全球化在某些市场的商业实践中产生的。在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日益增多的经济、贸易以及其他交往中,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交往规则或行为规范问题。这就需要我们去了解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并且在此基础上努力获得一些共同认可和遵循的一般规则。国际商业贸易的发展对法律全球化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一致的商业贸易规则对于维护交易安全和降低交易成本是十分必要的。合同双方或更多方创造了一系列的规则制约它们之间的关系,按照他们协议的条款行事。在国际贸易中合同的当事人和合同参加者总是同意服从于一个非政府的仲裁机制或一些特殊国家的法院,解决合同纠纷。在今天相互依赖和国际商业世界,私法的协调化的增长日益重要。大多数国家现在已经承认需要统一的、可预测的和透明的法律体系以鼓励外国投资和与其他国家的国际贸易。这样做的结果,使大多数国家的法院和法律都承认和执行其他国家的判决,所以,出现了一种通过合同形成统一的国际私法的趋势。
其次,在公法领域,法律制度全球化已是既成的事实。公众普遍熟悉的重要例证就是WTO条约群及各成员国与其相一致的法律规范体系。WTO规则是规范成员国的国际贸易管理行为的,相应的规则也存在于各成员国的国内立法之中。自关贸总协定实施以来,各缔约方在对外贸易管理方面即开始彼此约束。各个国家的相关立法必须与其承担的条约义务相一致,使全球范围内国际贸易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走向一体化。关贸总协定从最初的只涉及国际货物贸易的政府管理问题,主要是规定关税问题,至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世界贸易组织条约体系已从国际货物贸易扩展到国际服务贸易、国际投资、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目前,几乎所有国家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和措施都已置于世界贸易组织的各类规则之下。其他公法领域中也出现了全球化的趋势,如人权。国际人权法的发展已使各国的人权法趋向一致并接受国际法的制约。1948年由联合国大会所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标志着人权已成为一个国际法问题。随后所出现的一系列有关人权问题的国际公约,使人权保障的国际机制得以建立。我国也在今年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宪法。今天全球共同体认识到需要各国政府决策的透明度并且最大程度的保证全球公众参与决策和竞争的平等性,法律明显地是一种可用的工具,以取得更大的透明度和参与。因此,法律就其本身性质和目的而言,是可以实现全球统一的。
三、法律全球化的实现是一个长期、复杂的过程
在意识到法律制度全球化的可行性的同时,也不能盲目乐观,急于求成。同其他任何新生事物一样,在法律实现全球化这一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例如,如何实现法律的全球化,法律全球化对国家主权有何影响,而且在当今国际法框架下,任何国家都不负有参加法律全球化进程的义务。换言之,一国参与法律全球化乃是基于该国的自愿选择;而一国作出这种选择的理由应该是参与全球化比任凭边缘化更能为本国带来利益等等。
总之,在我们对经济全球化已做了充分准备的同时,也要对法律全球化作好思想准备。人们经常讲,作为体制的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依此类推,以市场为枢纽的全球化的经济必然意味着法律的全球化,因为经济的指令规制着法律的指令。如果说全球化的市场经济创造着人类具有普遍性的行为模式的话,那么,全球化的法律现象则预示着法律在全球普适性的可能。
尽快研究法律全球化对中国的影响,在法律方面学习、消化和吸收外国的先进制度和经验,以便更好地运用法律为我国的各个领域服务。(□文/韩文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