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上海、深圳两交易所自1996年12月16日起,分别对上市交易的股票(含A、B股)、基金类证券的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即在一个交易日内,除上市首日证券外,上述证券的交易价格相对上一交易日收市价格的涨跌幅度不得超过10%;超过涨跌限价的委托为无效委托。
目前,在我国证券市场上许多人将涨跌幅限制制度与涨跌停板制度混为一谈。实际上,涨跌幅限制是一种委托价格下限制,再证券价格达到波动限制时,并不停止交易,只是越过波动范围的委托为无效委托。而在涨跌停板制度下,证券价格达到波动限制时 ,就立即暂停交易。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股票上市首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
(二)增发股票上市的;
(三)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
(四)本所或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证券的涨跌幅比例。
边城U浪子回答的限制时间是正确的:
具体原因很简单:
我们看000012在2003年4月25日前复权结果:跌幅为-14.15%
再看不复权结果,这个是正确的,前面的是由于复权的结果:
应该是1996年。
为什么1几年还能涨百分之十以上
从1996年12月16日起,深交所、上交所对上市的股票、基金的交易实行涨跌幅限制在10%以内,此后,深沪证券交易所还对挂牌上市特别处理的股票(ST股票)实行涨跌幅度限制为5%的规定,对PT(现在已经没有了)处理的股票实行涨帐5%限制,跌幅不受限制的规定。
股票中有涨跌幅(10%)限制就是当天该股票的最高价是上一交易日的收盘价×(1+10%),最低价是上一交易日的收盘价×(1-10%),即涨跌幅限制。注:st,sst,*st,s*st打头的股票是5%。
超过其涨跌幅的报价不予以受理,达到涨(跌)停价的股票仍可以继续交易(欧美市场达到涨跌停价后会停止交易)。新股上市没有涨跌幅限制。是以昨日的收盘价算,并不是以今天的开盘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