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假,即员工结婚后的带薪假期,它是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上明文规定的一项内容,但是制订地比较简单笼统,仅仅规定了基本婚假几天,晚婚假几天,对于其具体执行远不如其他规定如法定节假日详细具体。于是,在这种不详细中,纠纷慢慢滋生了起来。 婚假一个月内休掉 2003年底有网友向劳动法苑网反映:她在当年3月份领了结婚证,可当10月份请婚假时,单位拿出自己的规章制度:婚假自领结婚证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她疑惑不解,所有国家规定都没有说婚假只有在领结婚证后的一段时间内使用啊,单位如此一来,她自己不就享受不到国家规定的婚假了吗?她认为单位的这项规定不合理。 其实,现在不少企业都在自己的规章制度中作了如此的限制,方式大同小异,时间各有不同。规定一年内有效的有之,规定半年的有之,甚至有些企业规定婚假必须在一个月内休掉,否则作废。笔者注意到,在上海,较大的企业和欧美资企业在此问题上总体显得“宽容”,即使设立了婚假限制往往也比较宽松,大多以一年以上为限。这与大企业、欧美资企业较重视企业文化建设和企业凝聚力培养不无关系,因为经小范围调查发现,恰恰是半年以下的婚假限制最容易让员工产生抵触情绪。 但是正因为有不少半年以下婚假限制的存在使得这个问题矛盾激化,并迅速浮出水面。当劳动法苑网将这个问题公开后,引起网民的极大反响。某台资企业法务付先生的说法颇有代表性,他去年底结婚,公司就要求在三个月内休掉婚假。付先生认为,婚假是对国家赋于公民权利,没有理由一定要三个月内休掉!他自己应该有权安排自己的休假。同时付先生多次表示由于此事件对公司产生了一定的反感,影响了他的工作积极性。确实,社会上某些企业为了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对于结婚、生育等可能产生假期的事件都比较敏感。前一阵,企业与女职工签订不生育保证书的事一度闹得沸沸扬扬,根源就在于此。不过,笔者深入调查后,却发现婚假限制上却不似一般地“禁止生育”一样,全是企业的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