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由用人单位安排,不由劳动者自觉。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排除按第四十二条规定安排加班的特别情形,用人单位因为生产经营工作需要,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且每天不超过3小
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并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法律保护劳动者休息权,从单方面限制加班。加班由用人单位安排,不支持劳动者自觉加班。用人单位出于控制成本的需要,一般非必须也不会安排加班,对未经安排的加班,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报酬。
《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事情做完了该下班就下班,没事你加班干嘛,浪费时间嘛。
有些单位领导就是喜欢看员工加班加点不休息,不管是不是有那么多事情,通俗点说就是变态。
你不过是为了工作,工作为了挣钱,挣钱为了生活快乐。你把正常上班时间贡献出来了,完成了任务,你取得的报酬是问心无愧的,没必要看别人怎么做。他们喜欢没事加班加他们的,神经病一群。剩下的时间是你的,你想怎么安排怎么安排。
好的公司好的企业领导,都懂一个道理,好员工是工作效率高的员工,能在规定的时间之内把本职工作保质保量地做完,除非因为事情多,不然加班就是能力低下的表现。
你该怎么做就怎么做,谁让你加班,可以,给加班费,喊你没事坐到半夜你也愿意,不给加班费,你该走就走,谁多话当放屁,一群人有毛病。
这个不是法律问题。
纵横法律网-上海凯曼律师事务所-周雪峰律师
按照
正常上下班时间上下班,对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