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票章盖错了怎么办?!!!

2024年12月03日 07:24
有5个网友回答
网友(1):

一、去税务局领取“红字发票通知单前”带上如下:

①开票系统打印2份红字发票申请单(销售方)填上由于盖章错误跨月发现,申请红字)

②3联错票和其复印件(+盖公章)

③你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

④上月相关记账凭证原件(2笔:收入和转成本)和复印件

⑤公章

回来后凭该通知单,在防伪税控系统里面开具红字发票(把错票票号对应)和正确的蓝字发票。

二、注意事项:

1、把那张盖错章的发票和入账发票联与发票存根联附在一起作废,作废发票妥善保管,不能丢失。(纸质作废)

2、必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电子数据作废) 

扩展资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经常存在开票有误、发生销货退回以及开具发票退回等情况,需要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就针对几种情况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的政策问题进行整理归纳。

收回原发票直接按作废处理,重新开具发票。

这种方式对开票方来说,操作简单,方便快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三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但是,税务机关对专用发票的作废条件规定相对严格,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专用发票

网友(2):

要进入系统打2份红字发票申请单,错误发票的原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上月做的有关的记账凭证原件、复印件,带上这些,还有公章去税务局领取红字发票通知单,具体的可以咨询当地税务局。

网友(3):

这个发票是有效的呀,可以使用的!
但如果对方一定不收,那要他出具证明的,注明退票原因并盖他们的公章。
你收到退票和证明后,在开票系统里做红字发票申请,选择正确的红冲原因,打印好到税局大厅办理,很简章,不麻烦。

网友(4):

你去税务局领取“红字发票通知单前”带上如下:
①开票系统打印2份红字发票申请单(销售方)填上由于盖章错误跨月发现,申请红字)
②3联错票和其复印件(+盖公章)
③你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
④上月相关记账凭证原件(2笔:收入和转成本)和复印件
⑤公章
回来后凭该通知单,自己在防伪税控系统里面开具红字发票(把错票票号对应)和正确的蓝字发票

网友(5):

没问题
按正常发票申请冲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