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金及附加是损益类科目,月末结转入本年利润。
在借方表示:一是借方核算增加数;二是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城市建设维护税;三是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教育附加;四是本年利润。
在贷方表示:一是贷方核算减少数;二是应交税金-城市建设维护税;三是其他应交款-教育附加; 四是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发布之前,“营业税金及附加”核算的内容主要是: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等。
财会[2016]22号将“营业税金及附加”调整为“税金及附加”,同时核算范围也扩大到了原“管理费用”项下核算下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
经调整后,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
营业税存在着实质上重复缴纳的问题,营改增之后,营业税作为营业税金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在利润表中消失,重复缴纳的弊端也被克服。
为了加快财税体制改革、进一步减轻企业赋税,调动各方积极性,深化供给侧改革,中国自2012年起试点,2016年起全面推广营改增。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2017年8月发布的“营改增试点改革”第三方评估报告显示,营改增试点改革降低了企业税负,促进企业转变经营模式,推动了财税体制的改革和完善,总体看是一项成功的改革,预期目标都基本实现。
从实际效果来看,该政策更多的有利于中小企业。
城市维护建设税、营业税、消费税。
本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等有关规定。
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将计入"税金及附加"不再计入“管理费用”科目核算。
营业税金及附加的构成:
1、销售应交消费税产品;
2、对外提供运输劳务计算的营业税;
3、计算应交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4、对外销售应交资源税的产品。
一、按照旧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科目设置的规定。
1、“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企业按规定计算确定的与经营活动相关的税费,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科目。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故正确选项是BCD。
2、增值税是价外税,直接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不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选项A错误。
3、所得税非对企业征收的流转税,而是对企业利润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不属于“营业税金”。企业确认的应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通过“所得税费用”科目(损益类)核算。选项E错误。
二、说明: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自2016年12月3日起施行。规定:
1、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2、“税金及附加”科目(损益类)核算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期末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一、营业税金及附加在借方表示:企业按规定计算确定的与经营活动相关的税费。包括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二、“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主要账务处理:1、计提时:借:营业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2、缴纳时: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贷:银行存款3、结转时:借:本年利润贷:营业税金及附加
增值税是通过“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进行核算的,所得税是通过“应交税费-所得税”科目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