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劳动合同时企业要求员工提供担保人或物,该条款是否有效?

2024年12月05日 00:34
有4个网友回答
网友(1):

《担保法》第二条 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还有就是以上各位提到的《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84条第2款
我个人认为,签订劳动合同时企业要求员工提供担保人或物,是无效的。
再就针对“神了”的回答2,我不认同。因为担保合同时附合同,那主合同在那里,没有主合同那里来的附合同呢。所以我认为这种情况下仍然是无效的,只是公司推卸责任的一种方式,而在法律中我相信这并不能作为员工为公司担保财产的证据,因为其时不合法的。

网友(2):

一些重要部门的重要岗位,比如财务部,企业可以要求员工提供担保人,这个与什么条款的无关,更谈不上是不是有效,算是企业对于该岗位入职的条件之一,就像很多国企要求应聘者必须为统招本科学历一样,你个人能接受这个要求,那就去,不能接受那就可以不去,这是人家的入职要求,你不可更改。

网友(3):

这是无效的,

网友(4):

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