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管辖问题,合同约定的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现在是由北京的仲裁还是上海的仲裁

2024-10-30 11:30:08
有3个网友回答
网友(1):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二条第八款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进行仲裁,或者约定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在深圳进行仲裁,或者约定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在上海进行仲裁;如无此约定,则由申请人选择,由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进行仲裁,或者由其华南分会在深圳进行仲裁,或者由其上海分会在上海进行仲裁;作此选择时,以首先提出选择的为准;如有争议,应由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
所以,可以由仲裁委员会来做决定。
并且,合约当初约定的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选择了上海的分会,分会是仲裁委员会的组成部分,所以,合约首先选择的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而并不是上海。

网友(2):

继CIETAC的通知后,2013年1月21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发布联合公告(此公告已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称:当事人约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为仲裁机构的案件,应当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依法受理。

2013年4月11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在沪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该会即日起更名为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同时启用“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新名称。

据此,我认为若现在发生争议,仍应由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即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受理。

希望可以帮助你!

网友(3):

按约定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