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事厅文件
辽人[2005]193 号
各市人事局,省直各部门 :
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的有关规定精神,在国家对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办法出台之前,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残鉴定暂按下列意见办理: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认定及审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按工伤保险条例》和《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工伤认定审批手续仍按辽宁省人事厅、辽宁省劳动局《关于认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伤亡审批手续的通知》( 辽人发〔 1992 〕43号)有关规定办理。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伤残鉴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认定为工伤并存在残疾或按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 应当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伤残等级由重至轻分为一至十级,鉴定标准按劳动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制定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 国家标准 ) 执行。伤残鉴定的组织管理,按辽 宁省人事厅《关于进咱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伤残鉴定工作的通知》(辽人〔1994〕8号规定执行 ) 。
三、新旧伤残等级关系对应。为实现新旧残疾等级合理衔接,保障伤残人员按照新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待遇,对过去评定四等六级因工伤残人员? 参照民政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的通知》( 民发〔 2004〕198号)进行对应。新旧残疾等级对应关系:特等对应一级型一等对应三级 , 二等甲级对应五级,二等乙级对应六级,三等甲级对应七级,三等乙级对应八级。
四、换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伤残等级证》。对过去按照财 政部、民政部(89)财文字第 455 号规定评残并发给伤残等级证的,参照民发〔2004〕198 号办法进行新旧等级对应后,按新的伤残等级换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伤残等级证》。换证工作自2006年1月开始至6月30日结束D
五、机关事业单位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抚恤金标准。机关事业单位因工致残人员的伤残抚恤金,按照辽宁省民政厅、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标准的通知》( 辽民函〔 2005 〕3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今后,遇有国家调整优抚对象抚恤标准时? 亦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六、机关事业单位因工致残人员护理费标准。
( 一 )过去因工致残被评为特等、一等伤残的,其护理费标准。
仍按辽宁省人事厅、财政厅、统计局《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工致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辽人发〔 2004 〕8号)规定执行。
(二)本意见下发后,按照本意见规定,被评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其护理费标准按下列办法执行:被评为一级伤残的,按原特等伤残享受护理费待遇;被评为二至四级伤残的,按原一等伤残享受护理费待遇。
七、本意见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提高伤残抚恤金标准执行时间,从其民政、财政部门的规定)
辽宁 五级、六级伤残的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五级为16个月,六级为14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人月工资计算,不得低于统筹地区最低月工资标准,五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28个月,六级为24个月。
七级至十级伤残的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七级为12个月平均工资,八级为10个月,九级为8个月,十级为6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人月工资计算,不得低于统筹地区最低月工资标准,七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20个月本人月工资,八级为16个月,九级为12个月,十级为8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