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批准的各类建设用地,在当地土地管理机关正式划拨 (或经
划拨待收获作物)后六个月未破土动工的,即视为荒芜土地。 二、凡造成荒芜土地的建设用地单位,必须缴纳土地荒芜费。 土地荒芜费标准:菜地、鱼塘每亩三百至五百元;耕地、园地每亩二
百至三百元;其它土地每亩一百至二百元。 土地荒芜费每半年缴纳一次。从正式划拨之日起,荒芜半年以上一年
以内的,按上述标准缴纳;荒芜一年以上一年半以内的,按上述标准的两
倍缴纳;荒芜一年半以上两年以内的,按上述标准的四倍缴纳;荒芜超过
两年的,按上述标准的六倍缴纳,并由土地管理机关报经县以上政府批准
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注销土地使用证。 三、对造成土地荒芜的建设用地单位有关领导人,由主管部门给予相
应的行政处分。 四、建设用地单位造成荒芜的土地,必须交给被征地单位或附近的集
体经济组织复耕,不得变相转作本单位的农副业生产用地。确需转变用途
的,须报经土地管理机关批准。 五、各类建设用地的土地荒芜费,由县级政府土地管理机关核定数额
,并通知造成土地荒芜的建设用地单位向当地财政缴纳。对拒不缴纳土地
荒芜费的用地单位,土地管理机关可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其荒芜
的土地。 六、土地荒芜费主要用于土地特别是耕地的改造和培肥。严禁挪作它
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