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帮忙解释一下:民法中“标的”与“标的物”的 区别与联系

还有就是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标的”与“标的物”的区别
2024-11-08 03:29:23
有3个网友回答
网友(1):

标的与标的物是包容关系,标的不仅包括物,还有行为;
客体是指权利义务关系本身,而标的是权利与义务指向的对象;
专门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是合同法,债权关系的客体是合同法保护的通常具有相对性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标的物在债权关系中是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共同指向的对象,当然合同中的标的物有时表现为行为、金钱。

网友(2):

如果你懂刑法可以用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来套用。
犯罪客体基本等同于标的,犯罪对象基本等同于标的物。
标的是一个客观的法律关系,注意,不是一个实在的物体,是一种社会关系。
标的物是实在的物,是承载这一法律关系的主体。
明白否?

网友(3):

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客观对象。即当事人之间争议并由法院裁判的对象。
民法上的标的物是指主体间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举例说明,因为房屋租赁产生了争议,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标的物是所租赁的房屋。
诉讼标的有时可能会涉及标的物,也可能不涉及任何标的物。每一个诉都有诉讼标的,但不是每一个诉都有诉讼标的物。
举例说明,因提供劳务而发生了争议,诉讼标的是劳务关系,而在这种情况下,就没有标的物,不能把提供劳务的人或雇主认为是标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