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罪类推:对于刑事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而统治阶级认为是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适用现行刑事法律中最相类似规范的制度。
在我国类推是由1979年刑法所确立的一种刑事制度,目的是惩办法律所没有预计到的危害社会的行为。1979年《刑法》第79条规定:“本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可以比照本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但是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1997年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从而确立了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罪刑法定原则, 禁止了类推制度在我国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