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的时候分为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这四种人。
1、一等蒙古人
他们地位最高。目的是维护蒙古贵族的特权。
2、二等色目人
主要指西域人,是最早被蒙古征服的,如钦察、唐兀、畏兀儿、回回等,另外,蒙古高原周边的一些较早归附的部族,也属于色目人。
3、三等北方汉人
指淮河以北原金国境内的汉、契丹、女真等族以及较晚被蒙古征服的、四川、云南(大理)人,东北的高丽人也算为汉人。
4、四等南人
指最后被蒙古征服的原南宋境内各族(淮河以南不含四川地区的人民)。他们社会地位最低,生活最穷苦,受到多重压迫和歧视。
扩展资料:
“四等人”的划分进一步巩固了草原地区民族的蒙古化,蒙古汗国的的出现对草原众多民族的蒙古化起的作用是举足轻重的。
而元朝的持续统治和“四等人”的划分对草原民族的蒙古化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更有助于蒙古各部的融合。
明代之后,草原地区众多民族的蒙古化过程基本完成,历史上活动在草原地区的众多民族或部族基本上都成为了蒙古民族的组成部分。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四等人制
一、元朝的时候分为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这四种人。
二、简介:
1、蒙古人为第一等,其中又分为两部分,一是与成吉思汗皇族(属乞颜氏)同出于尼伦的蒙古人;二是被称为迭儿勒勤的蒙古人。
2、第二等为色目人。据陶宗仪的《辍耕录》记载,色目人中包括钦察、唐兀、阿速、图八、康里、畏兀儿、回回、乃蛮、乞失迷儿等31种,书中所载31种色目人中亦有同名重出或异译并存之误。大德八年规定,除汉、高丽、蛮子外,俱系色目人。
3、第三等为汉人,又称“汉儿”、“乞塔”、“札忽歹”。《辍耕录》卷1《氏族》记载汉人有8种,即:契丹、高丽、女真、竹因歹、术里阔歹、竹温、竹赤歹、渤海。所谓汉人,在元朝有两种含义:一是概指淮河以北原金朝境内的汉族和契丹、女真等民族;一是指云南、四川两省的人民,这是较早被蒙古统治者征服的地区。
4、第四等为南人,又称“蛮子”、“囊加歹”、“新附人”。即元朝的江浙、江西、湖广三行省和河南行省南部的各族人民。他们是最后被元朝征服的南宋境内的各族人民。实际上,汉人、南人中绝大部分都是汉族成分,蒙古统治者为了达到其分而治之的目的,根据被征服的先后将其分为汉人和南人两等,利用汉人压制南人。
元朝统治者把人分为四等:
第一等:蒙古人
他们地位最高。目的是维护蒙古贵族的特权。
第二等:色目人
主要指西域人,是最早被蒙古征服的,如钦察、唐兀、畏兀儿、回回等,另外,蒙古高原周边的一些较早归附的部族,也属于色目人。
第三等:汉人
指淮河以北原金国境内的汉、契丹、女真等族以及较晚被蒙古征服的、四川、云南(大理)人,东北的高丽人也算为汉人。
第四等:南人
指最后被蒙古征服的原南宋境内各族(淮河以南不含四川地区的人民)。他们社会地位最低,生活最穷苦,受到多重压迫和歧视。
元代实行的是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政策元世祖至元时,把居住在当时中国境内的人分为四等:
第一等是蒙古人,包括原来蒙古各部的人:
第二等是色目人,包括西夏、回回、西域以至留居中国的一部分欧洲人;
第三等是汉人,包括契丹、女真和原来金统治下的汉人;
第四等是南人,指南宋统治下的汉人和西南各民族人民。
元统治者把色目人列为第二等,是因为要提高回回上层分子的地位,使他们成为蒙古贵族统治的助手。
把汉族分为汉人和南人,则是为了要分化汉族人民,削弱他们的反抗力。
蒙古族在各等人中名列第一等,是元朝的“国姓”。
色目人继蒙古人之后名列第二等,主要指西域人,如钦察、唐兀、畏兀儿、回回等。
汉人为第三等,指淮河以北原金朝境内的汉、契丹、女真等族以及较早被蒙古征服的云南(大理)人,东北的高丽人也是汉人。
南人为第四等,也叫蛮人、新附民,指最后被元朝征服的原南宋境内各族(淮河以南的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