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局办事依据和权限
根据灵发〔1997〕3号、灵编〔1997〕39号文件精神,文化局赋予行政职能,主管全县文化艺术事业,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艺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制订全县文化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规章和管理办法,综合管理全县社会文化事业,图书馆事业,归口管理全县文化市场,全县文物事业,全县电影发行和放映,全县对外文化艺术交流。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新闻出版著作权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地方性新闻出版、著作权的管理规章和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承办县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执法内容公示
县文化局及其委托所属的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文化稽查大队、文物管理所,在全县宣传、贯彻文化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对文化市场经营活动进行执法检查和管理,保护合法经营,制止和查处文化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促进文化市场繁荣和健康发展,其主要职能任务是:
1.依法对文化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对文化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
2.负责对音像制品、文化娱乐、电子游戏、美术品等经营项目的审批、发证和年审换证工作。
3.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扫黄打非”活动和文化稽查活动,净化文化市场。
4.负责对县行政区域内的营业性演出经营的审批、发证和年审换证工作。联系办理县演出团体出省和出(出境)进行营业性演出和文化交流的有关手续。依法查处营业性演出活动中的违法、违章行为。
5.负责对县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管理和文物经营活动,依法查处文物保护、管理和文物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章行为。
6.负责对文化执法人员和文化经营业主进行培训、学习和掌握国家有关法律和文化市场管理的法规、规章,提高执法人员和依法行政水平和经营业主的守法经营和自我保护意识。
以前是管理市面的图书,网络等等多方面
文化行政审批,文化事业的建设,
是天杀的
(一)贯彻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全市文化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并监督执行,指导全市文化事业的发展。
(二)研究部署全市文化事业发展战略,制订并监督实施文化艺术事业的长期规划和年度执行计划。
(三)研究、指导、推动全市文化艺术事业管理体制改革和文化系统的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制订选用、培养、交流文化艺术人才的制度。
(四)组织重点题材文艺生产,扶植和保留实验、示范性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全市文化艺术事业的全面发展,组织研究和指导全市重要艺术创作和艺术生产。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活动,规划、指导文化艺术教育和文化科技工作,组织推广文化科技成果。
(五)综合管理全市群众文化事业,指导群众文化事业的发展,巩固发展文化中心(站)的建设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市少儿文化艺术工作和落实“蒲公英”计划,管理全市公共图书馆事业,指导、协调全市电影工作。
(六)依照国家法律、政府条例和上级文化部门以及市政府授权管理文化市场的有关规定,履行文化市场行政审批职能和管理权限。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文化市场管理政策、规定。指导和监督全市文化市场稽查工作,直接管理吉安市城区内文化市场。
(七)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省人大、省政府颁布的有关保护文物的法规。指导全市博物(纪念)馆工作,依法保护全市文物,重点保护国家、省、市级文物。组织制订文物保护维修计划,做好文物调查工作,做好文物保护与经营的审核工作及国保、省保、市保单位的申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全市历史文化遗产和文物市场。
(八)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