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9年1月1日起,购入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也可以抵扣,若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且购买的空调确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其进项税准予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4、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空调,当然可以抵扣!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说,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相关规定,可以抵扣。
新会计准则,规定购买固定资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一般都可以抵扣。不过有下面几种例外:1、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允许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2、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也不纳入增值税改革范围3、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4、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若专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电子版可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我对以上在实践中进行了总结,仅供参考:
固定资产要想抵扣,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先决条件或前提基础条件:一般纳税人资格.
2.该购置的固定资产非全部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或免征增值税项目或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比如.仅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即使符合其他抵扣条件,也不能抵扣.但是以上几种行为的混合比如纳税人既提供增值税应税项目,也提供免征增值税应税项目,如符合其他抵扣条件,则可以抵扣.
3.该购置的固定资产属于非应征消费税的购置自用摩托车、汽车、游艇.
4.该购置的固定资产为非购建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购买货物.
简单地说:单位为购建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购置的货物,即使符合其他抵扣条件,也不得抵扣.最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专门下发文件对建筑物和构筑物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并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
比如:企业对原来建筑物的照明系统进行了改造,进行改造时购买的电线,灯具等取得了专用发票,但是由于该照明系统属于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因此,也不能抵扣.
5.能够合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进行抵扣的关键条件.
实践中,纳税人购置的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一般是不能取得专用发票的.
5.能够在认证期限内认证通过并申报抵扣.
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空调可以抵扣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发票。
如果空调用于不动产或其配套的,不得抵扣。
如果是经营用,那么可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