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司法考试其实不难,只不过知识量多,需要你用较多的时间和精力!
只要坚持住每天看书复习,多背多做真题肯定没问题的!
对于司考,有几点:
1、很多非法律专业的通过了司考,而恰恰是法律专业的人考很多次还不过,法本专业的并非比非法本有天然优势。
2、司法考试的题不是很难,只是考试的题很广,因此要全面复习。
3、司法考试考得很细,看书时要一字一句弄清搞懂,切忌似是而非,模棱两可,不然在考试时会发现,题目都看过,答案不知道是什么,等于白看。
4、关于课件,如果打算用课件复习的,最好报个网络班;如果自己找,是可以找到一大堆,但真正系统而的,那可能有点难道,而且这个时间成本太高了,特别到了后期,患得患失的,总觉得自己资料比别人少,浪费大部分时间在找资料上面,那就更得不偿失的。
5、另外一个,在学习过程中,最好能有前辈的帮忙,有什么问题,可以向前辈们讨点经验,有什么学术上的问题,也好请教。
6、关于资料,真题、重点讲座、法条、辅导课件,这几样是已必不可缺的了。
7、至于学习论论平台,推荐“法考联盟论坛”,那里有很往年高分通过司考的师兄在线给大家答疑,对于备考这点很重要。
哦,说得有点多了,最后祝你司考马到成功,思考必胜!
1、首先公务员和司法考试比,公务员的难度不亚于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是与100人竞争一个位置的考试,如果到了面试阶段,又可能沦为拼爹的战场。如果比较少人竞争,估计该位置也不怎么样,考上的人也不一定会珍惜。
如果你考研能力不是很强,有可能你公务员考试的能力也不一定很强。
2、司法考试是一个应试型的考试,不一定考试能力要有多强,如果拼过了360分,就是王者,不需要400分。考司法考试实际上不是与别人竞争,而是与自己的努力和运气比拼。
过了司法考试,你可以让自己考公务员以及面试的时候增加一定的砝码。至少你可以到律所实习,尝试成为执业律师,一边积累执业经验,一边继续考公务员。
考司法考试和考公务员的区别在于,前者往往在学生时代或者毕业初期有考试优势(法本专业的学生如果坚持下去,三年以内过司法考试应该问题不大,现在的通过率30%左右,以后严格起来就不一定了),后者可能需要一定时间的考试经验积累(一次考公务员就得到自己满意的位置的人相对比较少,一般这种人也不会去思考这个问题)。
3、司法考试的改革迫在眉睫,年年都说要改革成两次考试,通过率20%到30%的情况不可能维持很久。长期而言,司法考试是向越来越难的方向发展,像国外2%左右的通过率,或者司法考试初期6、7%的通过率是比较合理的。如果你现在还不乘着改革的前夜冲锋司法考试,以后一辈子可能都没有机会过了。
4、举我个人的例子,我没有过司法考试之前月收入以千计,过了司法考试两年左右,月收入就是以万计算,有时更高。律师这个职业虽然可能很困苦,但是如果突破了自己,是没有天窗的职业。就算律师做不好,去大公司当法务管理,也是可以的。
如果没有拼爹的资本,公务员就一定好吗?法院的法官一个月就几千,他如果搞猫腻是要进监狱的,如果不搞司法腐败,他是抽不起中华烟的。他们整天走在深渊的旁边,很幸福吗?
做律师你既可能成为整天瞅着案源饿着肚子的小律师,也可能过了几年后上班时间吊儿郎当的躺在家里,照样收入颇丰。
5、既然学了法学,不去考司法考试,其实等于四年白学了。过了司法考试,至少是对你四年法学学习的交代。我个人是这样认为的。
如果单纯的不是那么功利的 去讲,作为一个学习法律的学生,通过司法考试是必需品而不是可以选择的替代品,这是对多年学习的一个交代。况且司法考试也不是很难通过,以后有用没有用是一回事,但是当需要用的时候你能不能用又是另外一回事。
当然,如果万一司法考试通不过的话,我是指万一,那也没有必要过分纠结。根据你描述的情况,看来你是想做公务员而且可能是做司法系统外的公务员, 那功利的讲司法考试真的没有什么用处了,但是专业素养我个人认为还是工作的必需品。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是一个法学生的门面,如果一个法学生想要从事自己本专业的工作没个证将寸步难行,连证明自己的能力都没有。既学法,何必不拼一把?
再说到你打算考的公务员,明确回答你在公务员考试中都是按专业招人,许多与法学专业相关的岗位都是需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正所谓资格证是一个法学生的根本。除非你报不限专业的岗位,那会大大增加你的考试难度,千军万马过独木桥。再从另一方面说,既然通过法考已经如此艰难,那么符合公务员法学岗位报考的人会较少,这也从另一种方式提高了你被公务员录取的机会。
所以说参加法考对你来说是很有必要的~
有明确规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规范国家司法考试制度,提高和保障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队伍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
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国家司法考试应当公平、公正。
第四条 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组成国家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就国家司法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
第五条 国家司法考试由司法部负责实施。
第六条 国家司法考试的实施工作应当接受行政监察机关和国家保密机关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