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是否为》强制规定?

2025年03月18日 01:13
有4个网友回答
网友(1):

一,首先真正学法的人,你要知道《劳动法》立法的目的?请看《劳动法》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它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它是不平等主体的关系。它是为了达到限制用人单位违法用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

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劳动者从未做过年,月,日平均工作时间的规定。因而,它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只对工作时间做出了限制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三,工资折算

例如;月工资3000元,月出满勤,开全额工资。月有三天没上班,先算日工资:月工资收入(3000元)÷月计薪天数(21.75天)=得出日工资;137.93元。最后得出当月实开工资;3000元一三天日工资(137.93元的3倍).实开2586元。

网友(2):

的确出了这个规定,是劳动部发的,具体叫<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于2008年1月3日发布.文中规定,全年工作日为250天,月平均工作日按照12个月平均后为20.83天.月计薪天数与月平均工作天数不一样,它不扣除法宝节假日11天,即(365-104)/12=21.75天.

网友(3):

该通知倒未必界定为强制性规定,但工资计算方式却是以此为准的,即: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因此,公司的计算方法是错误的,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

网友(4):

你好!
1.这是违法的.应按《通知》的规定的月计薪天数(21.75天)计算日工资,然后扣除请假工资.
2.与单位协商不成,你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