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与地方劳动合同条例冲突时怎么办

2024年11月15日 10:43
有5个网友回答
网友(1):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已经于今年初修订,并将于5月1日起开始实行。
你说江苏省合同条例中的相关内容在修订后已经有修改,均不与国家《劳动合同法》相抵触。
地方性法律在与国家法律有冲突的情况下,是以国家颁布的法律为准的。
因此,关于你的问题,江苏省新合同条例在2013年5月1日才实行,目前还未生效。此时应以《劳动合同法》为准。
《劳动合同法》中没有法律条款规定,合同到期后,单位必须提前1个月通知是否续签,因此也就不存在赔偿金的问题。
同时,依据46条第5项的规定,单位不同意续签合同的,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希望能采纳。

网友(2):

个人认为一般情况上地方行政条例是要比法律法规更加严格的,经济补偿金是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不续约的必须支付的。而江苏的劳动合同条例明显是对通知方面做的补充规定,两者不矛盾,在江苏地区仲裁的话,理应两者都拿。

网友(3):

”中国劳动关系在线“认为:
当地方法律跟国家颁发的法律存在冲突的时候,一般都要遵从国家大法,但是这个情况还是要看当地的法官是如何判决,同时上面的朋友已经做了解答,相关条例已经做出修改。而且仲裁是有一年的有效期,你可以过了这个时间再进行仲裁。

网友(4):

法律法规的效力大于地方行政条例的效力,所以当不同位阶的上位法与下位法发生冲突时,适用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

网友(5):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在2013年1月15日有更新。
1.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不续签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适用劳动合同法。
2.新的条例已经取消了“合同届满前,用人单位需提前30日通知续签或终止”的规定,这与劳动合同保持了一致。所以单位没有提前通知终止合同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仅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剩余工资。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三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该法施行前的有关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后的适用条件分段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计发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标准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