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裁员了,只是口头通知当事人,公司没给当事人补偿,当事人可以通过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来维权。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赔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按规定,在公司的工作时间超过半年,不满一年,可以补偿半个月工资,满一年 不满2年的,可以补偿1个月工资,依此类推……
此外,如果公司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你接触劳动关系,另外再补偿你1个月工资。
至于其他额外的补偿,这个要看合同上怎么约定的,或者大家协商。
看公司给你缴纳的社保是到什么时候停止的,同时你也没在领取公司的薪水,不管是银行卡转账 还是 领取现金,都有个记录啊,你可以凭着这些证明来向劳动监察部门要求维权啊,实在不行 申请劳动仲裁,打12333咨询一下吧。
至于公司只是口头通知裁员了,那个不算,正规公司都是要凭书面文件才算解聘的,不给你书面通知,你就继续上班,大不了报警。除非你这个是小公司,连劳动合同都没有的,那个处理起来比较麻烦,需要你举证的,例如你的社保(这个得是公司给你缴纳的/中介缴纳的很麻烦)。还有一点,如果没签合同的话,甚至可以要求2倍工资赔偿。
采纳了吧,呵呵
用人单位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或者说辞退、开除你)分以下三种情况,你自己对照下属于哪种情况,应该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而没有支付给你的,可以在1年内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详细咨询可以联系我:
1、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理由,也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的,你没有过错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你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个月的本人工资,2N;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个月本人工资,N;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你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N+1;
3、你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你;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你解除劳动关系。
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39、40、46、47、87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
要求单位出具书面通知,如果只是口头通知,那就当没这回事,继续打卡上班。
如果单位出具了书面通知而不给补偿金的话,那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届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劳动合同、单位的解除通知都是证据。如果没有,那你的社保记录、工资支付记录(工资单或银行记录)也是证据。
如果没有签过书面劳动合同,你甚至还可以同时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
有社保就够了,你可以到当地的劳动纠察大队反映情况,也可以直接提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