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一个月之内提出复审申请。复审机关接到申请后一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监察法》规定:第四十九条: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判如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郑冲毕,向上一级监察喊芹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复核机关经审查,认定处理决定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