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支付双倍工资,在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从现在开始签订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