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要出庭作证,由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综合审查认定证明效力。
见:1、《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第五十七条 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第五十八条 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第六十五条 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五) 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