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机关的观点,是从维护法院审判制度,保障私权不受公权干涉的角度说的,但忽略了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而不仅仅是私法救济机关。换句话说,检察机关不仅仅是为了单个的当事人服务的,而是为了维护整个法律的尊严与权威!它的职责是:有错必纠!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检察院受理当事人申诉需要受时效限制。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救济的最后一个途径,作为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对检察机关受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设置时效限制,那意味着检察机关对法院实施法律监督亦受时间的限制,这显然是荒唐的。
如果说是担心检察机关滥用抗诉权,会引发新的矛盾,这种担心大可不必,一来抗诉案件的审判权还在人民法院手里,二来如果案件真属错误,那么由于年久日深,纠正错误会花费较大代价,但比起实现社会和法律的公平正义来,还是值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