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1国家规定禁止以租代征。
2国家规定土地征收需支付农民占地补偿款、安置补偿款以及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费等费用。
一般来说,前两项的补偿金额不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关于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新菜地开发建设资金。这里指的菜地是城市郊区为供应居民吃菜,连续三年以上常年种菜或养殖鱼虾等商品菜地和精品鱼塘。
城市人口(不含郊县,仅指非农人口)百万以上城市,每征收一亩菜地缴纳7000~10000元;
城市人口50~100万的市,每征收一亩菜地缴纳3000~5000元;
城市人口不足50万的市,每征收一亩菜地缴纳1000~3000元。
3具体土地补偿执行根据当地土地评估的地价水平而定。
4在当地土地征收方案被告之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