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市,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名称,属于县级行政区,由地级行政区管辖,地位与县、区(市辖区)相同。直辖市没有县级市,个别县级市由省级行政区管辖。
中国大陆自1980年代以来,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城镇化的步伐较快,大多数"市"都以撤县设市的方式建立。
设立县级市的标准:
(一) 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四百人以上的县,达到下列指标,可设县级市。
1. 县人民政府驻地所在镇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含县属企事业单位聘用的农民合同工、常年临时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的有固定经营场所的镇、街、村和农民集资或独资兴办的第二、三产业从业人员,城镇中等以上学校招收的农村学生、以及驻镇部队等单位的人员,下同)不低于十二万,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八万。县总人口中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30%,并不少于十五万。
2. 全县乡镇以上工业产值在工农业总产值中不低于80%,并不低于十五亿元(经济指标均以一九九○年不便价格为准,按年度计算,下同),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十亿元,第三产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达到20%以上,的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不低于人均一百元,总收入不少于六千万元,并承担一定的上解支出任务。
3. 城区公共基础设施较为完善,其中自来水普及率不低于65%,道路铺装率不低于60%,有较好的排水系统。
(二) 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一百人至四百人的县,达到下列指标,可设县级市:
1. 县人民政府驻地镇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十万,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七万。县总人口中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25%,并不少于十二万。
2. 全县乡镇以上工业产值在工农业总产值中不低于70%,并不低于十二亿元。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八亿元,第三产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达到20%以上;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不低于人均八十元,总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并承担一定的上解支出任务。
3. 城区公共基础设施较为完善。其中自来水普及率不低于60%,道路铺装率不低于55%,有较好的排水系统。
(三) 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一百人以下的县,达到下列指标,可设县级市:
1. 县人民政府驻地镇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八万,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六万。县总人口中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20%,并不少于十万。
2. 全县乡镇以上工业产值在工农业总产值中不低于60%,并不低于八亿元。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六亿元,第三产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达到20%以上;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不低于人均六十元,总收入不少于四千万元,并承担一定的上解指出任务。
3. 城区基础设施较为完善。其中自来水普及率不低于55%,道路铺装率不低于50%,有较好的排水系统。 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的地方设市时,州(盟、县)驻地镇非农业人口不低于六万,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四万。
一、总体要求
(一)社区服务示范城区是指在城市社区服务工作中成绩优异,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显著,对全区社区服务发展有典型示范作用的市辖区(县级市)。
(二)认真贯彻十四届五中全会《决议》提出的关于"积极发展社区服务,充实社会服务设施,方便人民生活"的精神,以建立健全社会主义保障制度和社会化服务体系,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为目的,基本建立起与该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共同参与、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较高,两个效益较好的城市福利服务网络,使社区有老所养、幼有所抚、孤有所托、残有所助、贫有所济、难有所帮。
二、组织管理
(一)区(市)、街道(镇)分别建立政府领导、民政主管、各有关部门及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的代表参与的社区服务领导或协调机构,在民政部门建立办事机构,形成各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管理体制。
(二)区(市)、街道(镇)分别建立社区服务行业管理组织或社区服务指导中心,有一套科学、合理的统计指标体系。
(三)区(市)制定社区服务发展规划,并纳入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计划,街道(镇)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社区服务列入政府和街道工作目标管理序列。
(四)区(市)、街道(镇)和社区服务中心分别配备一定数量的行政或事业编制的专职社区服务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社区服务的组织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