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时,检察院对该犯罪嫌疑人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2024年10月27日 20:25
有3个网友回答
网友(1):

  •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取保候审的期限】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已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差拿居住,案件起诉顷庆郑到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对于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依法对被告人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手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重新计算。

   

人民法院不得对同一被告人重复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 第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决定对被告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在宣布后立即将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或者监视居住决定书、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送达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

  • 法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是有依据的。特别说明的是——法院不得对同一被告人重复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希望对您有帮助。

  • 望采纳雀颂。

网友(2):

你好
这则型是孙指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逗睁讼法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的规定。这种现象主要是针对期限即将届满的,不是普遍现象、

网友(3):

如前两楼回答,有法律依据,因而合法。
在每个办案阶段都有对应的办案机关,每个机关都有相应的职权,法律规喊亏碰定,公检法办理刑事案件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郑谈。如果案件到了检察院,人却由公安机关取保下,案件到了法院,人却在检察院取保下,办案机关办理起来就会受到不必要的约束了空郑。当然,对取保来说,不论是检察院还是法院决定的,都由公安机关执行。但执行和决定是两回事。单就取保而言,法检机关重新办保比较常见,但如果到了法院阶段,法院认为会判实刑的话,在审判前会变更取保为羁押,以防被告人脱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