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中的152条适用新民法那一条解释?

2024年11月16日 19:26
有3个网友回答
网友(1):

你是说最“高院民诉意见第152条”是对应新民法的哪一条吧?
该条解释是关于已经有了判决的“三费”案件是否可以再起诉的问题。该条对应的新修订的民诉法是第124条,原民诉法是第111条。即关于立案的规定,修订时只是增加了对调解书申请再审的规定,其他基本没变。

“新民诉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原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网友(2):

不晓得你想问撒子。
民事诉讼有一个原则叫做一事不再理,一个##纠纷案件(诉讼标的)经过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的解决后,原则上不能再对该纠纷进行诉讼。但是3费案件考虑到其时间延续的特殊性,在发生了诸如一方抚养能力显著恶化、物价水平明显上涨等等因素而形成的新事由新情况,最高法的152解释,允许了对这种纠纷再行诉讼,而不以一事不再理驳回诉讼。

网友(3):

有些东西就是基本法上没有,那些问题解决不了,才有司法解释来补充,不然出什么司法解释啊。司法解释是法律的补充而已,你去找对应条款,有部分是找不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