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书以下,被告有能力执行但区法院不予执行,怎么办?

2025年03月01日 09:48
有5个网友回答
网友(1):

  1、判决书生效以后法院不会自动执行;
  2、当事人到法院执行庭申请执行;
  3、如果在执行中,对方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相关线索就不能执行。
  民事诉讼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根据诉讼时效规定,二年的起算日期为权利人最后主张时期开始计算。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网友(2):

首先,要确定责任,上级法院裁定,坚持即使再审再审,上级法院并没有责任,二是看法院冻结的股权实施期间,似乎是2月23日,2006年二月23,2007,所有权的转移和重新登记的时间是非常重要的。 2006年2月23日至2007年2月23日,所有权的转移和重新注册的工商管理责任,可以依法责令其限期恢复,否则,它可以执行工商管理。如果是2007年2月23日之后,转让的所有权和注册,然后申请行政机关实施,法院有责任。一方面申请执行人应在依法冻结到期的期限内,申请继续冻结另一方面,之前,执行法院也应按照条款参考继续冻结。特别强调的是:再审裁定中止原判决执行,中止执行的行为的处理,控制的执行行为,有没有暂缓执行,并且在第二次审判,仍然可以继续冻结选项。其次,你可以考虑申请该协议转移所有权或行为的,要注意是有权预定的期限一年,超过一年的不受保护的,当然,前提是知道或应该我知道开始运行。再次,清算是不是一个借口,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的,执行应该执行。

网友(3):

找中院、高院强制执行,实在不行找最高。。。。。
但是你需要把他们找所谓领导的事情说清楚。 二审的强制执行和一审结果无关。 即使再审,再审不影响已经生效的判决继续执行

网友(4):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网友(5):

找中级法院吧,这种情况真是没什么好办法了